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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种子法的心得体会是相关组织机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心得体会,对种子经营与理论相结合的体会。下面是www.39394.com烟花美文网小编整理的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培育、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这对于促进种子产业按照市场要求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种业更上新的台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通过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现在执行的《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们进行种子经营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政、事、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种子产业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种子机构政、事、企分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要求站和公司分家,管理和经营分开,但由于分家方法的导向和分后双方职能、生存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致使分家后双方矛盾重重,有的种子管理站直接插手种子经营,更有甚者组建新的种子公司进行竞争。面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分后又合,合后又分,也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边,只把种子管理和经营业务分开,采取站长兼经理,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致使某些县以上种子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有审批权,又有经营权,这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新颁布的《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这就要求,我们的种子机构“政、事、企”必须分开,只有这样,种子产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健全法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平等竞争。

  二、强筋壮骨,在机遇和挑战中发展壮大

  《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对种子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方式及种子经营者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国营种子企业如何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自身实力,促进种子工程的实施,是一个严俊的挑战。但也应该看到,《种子法》对种子经营的有关条文规定,对有势力、有技术人才的国营种子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的加工贮藏条件、人力(主要是种子的辩认、质量检验等技术条件)、物力(包括资金、检测仪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国营种子公司经过多年的积累,不论在技术、设施上与大多数个体经营者相比都占有一定的优势。种子企业在依据《种子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种子这个特殊商品的特点,树立信誉、质量、服务、现代信息和开拓创新等观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快企业发展。

  三、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提高种业水平、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农业也将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良种和品质的竞争,没有新品种、优良品种就不可能生产出国内外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种子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依据这一规定,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广大育种者的科研成果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保护,可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培育、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中的作用。而种子企业要获得新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就必须与种子培育者“联姻”,利用自己的人、财、物优势,建立农作物良种示范基地,共同开发和培育新的品种,以争取种子生产经营的主动权,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2

  围绕“法治宣传年”活动,腾冲县种子管理站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重点学习《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保险条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建设进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社会法治环境。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现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心得体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培育、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这对于促进种子产业按照市场要求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种业更上新的台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通过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现在执行的《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们进行种子管理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是政、事、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种子产业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种子机构政、事、企分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颁布的《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这就要求,我们的种子机构“政、事、企”必须分开,只有这样,种子产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健全法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平等竞争。

  二是强筋壮骨,在机遇和挑战中发展壮大。《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对种子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方式及种子经营者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国营种子企业如何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自身实力,促进种子工程的实施,是一个严俊的挑战。但也应该看到,《种子法》对种子经营的有关条文规定,对有势力、有技术人才的国营种子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的加工贮藏条件、人力(主要是种子的辩认、质量检验等技术条件)、物力(包括资金、检测仪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国营种子公司经过多年的积累,不论在技术、设施上与大多数个体经营者相比都占有一定的优势。种子企业在依据《种子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种子这个特殊商品的特点,树立信誉、质量、服务、现代信息和开拓创新等观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快企业发展。

  三是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提高种业水平、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农业也将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良种和品质的竞争,没有新品种、优良品种就不可能生产出国内外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种子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依据这一规定,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广大育种者的科研成果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保护,可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培育、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中的作用。而种子企业要获得新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就必须与种子培育者“联姻”,利用自己的人、财、物优势,建立农作物良种示范基地,共同开发和培育新的品种,以争取种子生产经营的主动权,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培育、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这对于促进种子产业按照市场要求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种业更上新的台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通过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现在执行的《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们进行种子经营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政、事、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种子产业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种子机构政、事、企分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要求站和公司分家,管理和经营分开,但由于分家方法的导向和分后双方职能、生存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致使分家后双方矛盾重重,有的种子管理站直接插手种子经营,更有甚者组建新的种子公司进行竞争。面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分后又合,合后又分,也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边,只把种子管理和经营业务分开,采取站长兼经理,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致使某些县以上种子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有审批权,又有经营权,这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新颁布的《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这就要求,我们的种子机构"政、事、企"必须分开,只有这样,种子产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健全法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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