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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3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2014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2014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2014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意见

  关于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明确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责,更加有效地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服务法治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及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疏导、分流和引导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为涉法涉诉信访相关方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帮助调取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分析上访诉求的合法性。

  2.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引导和帮助信访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

  3.受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4.对信访相关方委托的、当事双方愿意调解的,或排查梳理出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5.根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需要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服务。

  6.对有一定合理性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根据信访相关方委托进行涉诉代理。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2014年在全市各级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市、县(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力量,合理调配顾问团成员的业务结构。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顾问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在政府重点执法部门和依法治理成员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部门(单位)法律顾问,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政行为。

  (二)建立信访值班律师受理分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市、县(区)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工作制度,界定、分流和引导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格执行《石嘴山市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市司法局指派律师每周一、周三两天到市信访督办局值班,遇特殊信访事项随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律师要加强疏导,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服务;对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行业纠纷调委会受理调解;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导其按法律程序妥善办理。

  (三)建立涉法涉诉信访联调联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和部分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涉法涉诉人民调解组织及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探索创新仲裁裁前调解、公证证前调解、律师非诉讼调解等社会治理新机制。加强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专业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根据实际需求,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实调解员队伍。整合专业优势资源,规范法律服务职责职能、工作流程和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业务职能,落实群众诉求首问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行全程跟踪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降低群众的诉求成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在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积极主动服务移民工程、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流转等民生事项,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整合“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资源,实现涉法涉诉信访与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目标。建立涉法涉诉信访舆情分析机制,通过接待咨询和日常办案收集梳理重要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考核评估和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细化考评标准,由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对为信访群众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定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和工作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培训和工作运行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核拨,用于案件办理、律师信访值班补贴和宣传、教育培训等。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于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创建法治城市考核内容。市委、政府督查室和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市司法局)及时跟进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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