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easydail.com--证券发行与承销】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债资金管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概念

  1998 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 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 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无偿使用。

  存在问题

  主要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截留挪用国债资金;二是虚报多报,获取资金,挪作它用;三是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资金;四是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

  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财政部门介入项目选报等前期工作滞后

  在实际工作中,均是由计委筛选审定项目,财政部门尤其是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参与,直到资金下来才知道情况,这样难以体现财政对投资的分配职能和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对后期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麻烦。

  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

  项目的实施基本上是成立临时指挥部和项目办公室,人员从部门选派,责任人一般由市、县级政府领导担任,项目完成后就被撤销,其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了使用资金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配套资金难以到位

  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难以落实配套资金,使项目难以按进度和设计全面完成。项目实施中应当执行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等,不但没有执行到位,甚至从项目资金中多征、多收,使项目资金变成地方收入。

  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部分项目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部分单位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或者临时抽调财会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法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和管理;还有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开支混乱,随意性大。

  拨款渠道多财政难以全面实施监管

  在资金拨付渠道上,有的通过地方财政,但有的则是通过中央主管部门直接提供,资金直接到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如水利、交通、粮库、电网等行业国债资金,给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报送报表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项目监管不严

  对于项目的招标、投标,财政、计委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工程的预决算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也未能进行跟踪监督,难以做到按进度拨款,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 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easydail.com/8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