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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是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地方。我国要走创新发展之路,就必须激发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合理流动。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空间和制度支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通知》的主要考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工作,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省委、省政府将创新驱动和人才驱动发展战略,作为当前全省重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政策环境,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强大合力,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通知》的政策要求主要体现:采取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采取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项目在职创业,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由事业单位和兼职企业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通知》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继续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资金分别由所在企业和个人依法承担。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三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四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设立这两类创新型岗位,均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通知》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人事管理政策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通知》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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