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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公共实训资源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共实训资源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保障实训基地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实训单位”)对培养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包括依托淄博职业学院、淄博市技师学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4个单位建设的实训基地。

  第三条 我市实训基地坚持“公用性、公益性、示范性”的原则,面向全市所有人员开放,为全市实训单位提供职业教育、实训操作、技能竞赛、技术交流、职业技能鉴定(评价)、科研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实训基地实训补贴资金是我市为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和促进就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实训基地因面向社会开展实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所给予的一定补助。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实训基地实训运行管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入驻实训基地的审批、补贴资金审核汇总、实训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实训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训准入申请

  第六条 实训单位申请准入程序包括:准入申请、审核批准、签订协议。

  (一)准入申请。凡申请进入实训基地进行实训的单位,根据实训专业(工种)和各实训基地培训专业情况(附件1),选择相应的实训基地,在实训前3个月填写《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准入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将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和公示。主要以资料审核、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材料,对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训基地名称、实训单位名称、实训工种类别和级别、实训人数、实训时间等。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准入通知》(附件3);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不予准入通知》(附件4)。

  (三)签订协议。获得准入的申请单位,与实训基地签订《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协议书》(附件5),实训协议有效期为实训开始至结束。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实训计划安排

  第七条 实训申请单位获得准入资格,并与实训基地签订实训协议书后,申请单位须向实训基地提出预约申请。

  (一)实训预约申请。实训单位应在实训前2个月,向实训基地预约实训需求,提交《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预约表》(附件6);各类院校应在学期放假前提出下一学期的实训预约。

  (二)实训安排。实训基地在实训单位实训预约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对预约申请作出安排并给予反馈。实训资源使用安排原则上按照培训后在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优先、培训层次高者优先、申请时间前者优先等原则进行。

  (三)进入实训基地。实训单位根据实训协议和实训预约协定的时间,按时到实训基地报到和实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实训。

  (四)实训计划变更。实训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实训计划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以便做出变更安排。没有提出变更申请而未能按计划到场开展实训的,记入实训单位不良记录。

  (五)因考核鉴定、技能竞赛等活动需对实训计划作出调整时,由实训基地书面通知实训单位。

  第四章 实训运行管理

  第八条 实训师资管理。进入实训基地从事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并获得实训指导教师资质的人员。实训教师原则上由实训单位自带,若确实有困难,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从实训基地或其他单位聘任,其授课费由实训单位支付。实训基地在实训期间要对实训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实训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实训单位和人社部门。

  第九条 实训资源维管。实训室的管理主要由实训资源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为实训基地各实训室提供日常运行管理与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维修等服务及技术支持,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实训单位进入实训时,应做好安全教育,并与维管人员办理好设备、仪器交接手续。实训单位应积极配合维管人员工作,爱护实训资源,实训结束后做好所使用实训室的设备仪器恢复整理和卫生清洁及设备仪器交接工作。

  第十条 实训过程管理。实训单位应严格执行实训协议书中相关约定,遵守公共实训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场地内的实训学员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学员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实训台帐管理。实训单位须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登记表、设备使用登记手册等实训情况记录表。各实训室维管人员应做好相应信息的汇总,并根据有关记载内容,对实训质量情况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实训室建设和实训活动的组织实施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实训监督检查。实训基地要组织人员对实训设备运行情况、学员实训情况、实训室卫生情况、师资到位及授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实训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应在实训协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实训单位一个协议周期内的实训活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实训单位在本期实训协议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实训基地提交实训总结报告,对协议期间本单位进入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报《实训单位实训情况评价表》(附件7),将评价表报实训基地。同时,填报《实训单位对实训基地评价表》(附件8),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实训基地在收到实训单位实训总结和《实训单位实训情况评价表》后,对该单位协议期间开展实训活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并完善《实训单位实训情况评价表》,最终形成评估结论,以此作为是否续签下一轮实训协议的重要依据,并在协议期满后7日内,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实训单位,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 实训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实训协议期满后,实训单位自然失去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实训单位在使用公共实训资源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训基地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或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

  (一)不接受实训基地管理的;

  (二)违反实训协议及有关规定的;

  (三)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因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和经济损失的;

  (五)对教师、学生(员)管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或浪费实训耗材,屡禁不止的;

  (六)多次出现缺课、改课、停课或到课率较低等现象,造成公共实训资源浪费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实训基地正常运行的。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由实训基地书面通知实训单位,并报送人社部门。

  第七章 实训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各实训基地实际给予一定补贴。实训职业(工种)和补贴资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实训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实训期间,实训单位发生的食宿费由实训单位自理。

  第八章 实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申请。每个实训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实训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训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训补贴资金申请书,以及在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

  (三)《实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0);

  (四)《准入通知书》;

  (五)实训单位总结报告和实训基地实训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训基地名称、补贴金额以及实训人员花名册(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实训工种类别、补贴标准等。公示无异议,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实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对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冒领实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公共实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训基地对实训单位的评价低于80分的,由实训单位制订整改措施,分别报实训基地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今后将取消实训单位本专业进入该实训基地实训。实训单位对实训基地评价低于80分的,将视情减少实训基地本专业的实训人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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