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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社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和省、市有关推广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文件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部门联动,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双随机”抽查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对监督检查方式提出专门要求,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调查的执法检查事项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

  目前,人社部已经出台各省人社部门参照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省人社厅现正起草《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省厅要求,我省人社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出台前,各地要参照人社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梳理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2016年11月底前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四、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要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2017年6月底前,要建立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在纵向上实现省市县实时互联,横向上实现与同级人社部门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项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各执法单位制定各自“双随机”抽查计划,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业务处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各执法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各执法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摇号”方式,从相应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抽取过程,局纪检监察室全程现场监督,抽取结果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予以公开。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发起部门指派一名执法检查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抽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部门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对抽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各执法单位要加强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章立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六、“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随机抽查事项的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七、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请各执法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抽查落到实处。

  (二)规范程序,全程留痕。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机制。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要及时总结“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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