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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个网络流行语,BG一开始是报告的缩略,但后来成为了“请客”的意思。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基本情况

20xx年月前夕,红阳辖区教育街片区商户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但此时,但xxxxx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所有者)在未和商户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将房屋租赁价格提高到150元/㎡,高出原有价格近一倍,而同地域同等条件的其他商铺价格仅为60元/㎡。如此高的价格,商户难以承受,双方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协商,该公司做出部分让步,将价格设定在80-90元/㎡,与原油价格相接近。但部分商户因近一年时间的疲劳协商,为“争一口气”对此价格仍然不愿接受,公司也坚决不愿做出让步,同时,该公司更是以律师函的形式,函告未续签租赁合同的但仍未搬离的商户,要么续签,要么搬离,此举,更是激化了商户的情绪,由此双方关系进入了“冰点”,协商一事陷入僵局。对此,商户打算通过“集体上访”的方式,希望通过政府“干预”而达进一步降价的目的。区信访局在了解案件始末后,建议上访商户到红阳公司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帮助。

2、调解经过

为把握事件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红阳司法所赓即同成都某纤维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询问,整个事件与商户陈述基本一致。红阳司法所就此初步研判,此事的关键点是商户因疲劳协商及律师函而同该公司“赌气”,并非对公司提出的价格不满意而拒签,

据此,红阳司法所在征得商户及xxxxx有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巧妙借鉴“枫桥经验”,一方面及时电联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摆龙门阵”的方式对商户进行电话调解:一是公司已将价格回降到与原有合同价格相近,虽然时间长了一点,但已经说明了公司的态度在缓和,在“变相”地向商户“服软”,和气才生财,大家都是生意人,没有必要去“赌气”;再说,如果你们不续签,再到别处组一个商铺,光是“养买主”就不是短时间,不划算;二是公司发的律师函也是正常的法律手段,而且内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三是我们同公司取得联系后也向他们表达了你们的意见,公司也同意再次和你们进行协商,他们也希望双方都和气生财;四是如果在“五一”节期间再次协商未果,你们也可以随时到我们司法所来,在我们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协商。

3、调解结果

听完司法干警的建议后,来访商户也表示赞同:你们说得对,我们的确是冲动了,光“赌气”了,差点耽误了生意,红阳司法所庚即将调解情况电告xxxxx有限公司后,公司也表示赞同。

“五一”节过后,红阳司法所第一时间赶往教育街片同商户进行了回访,再回访现场,商户们对司法所细致的调解工作纷纷表示感谢,并告诉司法负责人,他们已同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随后,红阳司法所负责人又来到xxxxx有限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负责人也表示,经司法所调节后,商户在协商续签合同而发生的商铺占用费对司法所的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一、 案情

20xx年3月,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来到司法所,老人眼含泪水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诉说:“我这老婆子没法活了,老伴死了,现在儿子媳妇把我扫地出门了。”老人名叫王淑芳,住在ZX社区5号楼,2000年老伴因病去世,一直和儿子媳妇相依为命,最近几年因为年纪大了,媳妇嫌弃老人,不愿再和老人一起生活,让老人独居在外面。老人内心希望和儿子住在一起,专门来司法所寻求帮助。

二、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稳定老人的情绪,为老人倒了杯热水,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尊重老人的意见,告知老人:工作人员一定为她解决困难。经过研究决定,由街道调委会和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老人的儿子和媳妇谈心,针对赡养老人的问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儿子、儿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严肃指出不孝敬父母的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虐待、遗弃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工作人员见老人的儿子、儿媳态度有所缓和,换了成轻松语气与老人儿子、儿媳交谈,劝说他们除了在物质上要厚待老人,还要给予老人亲情抚慰和心理满足,不能让老人的心灵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要步入老年,要给自己的孩子做出尊敬老人的榜样。在调解员真诚的感召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让老人的儿子儿媳心悦诚服,一家人又生活在一起,一家三代其乐融融。

三、案件采集者个人见解

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年龄大了,身体往往不好,生活有许多不便,需要子女更多的照顾,但作子女的可能因为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对老人照顾不是很周到,而让老人自己孤独的生活。在调解此纠纷里,一是坚持了依法调解,不断讲解有关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纠纷可以要求调解。依法开展调解,解决当事人心中的盲点,是解决此起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二是我们运用了道德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感化。在调解家庭纠纷时,道德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在维持这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是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即使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明确规定,亦不可忽略道德教育。只有使当事人知法、明理、动情,使调解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合乎法律要求,体现道德规范,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

【篇三】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广东省和平县石江楼肚村的陈×德和陈×良是上下屋的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两家近邻不仅没有和睦相处,却因0.8米宽的土地险成冤家,还差点发生打架事件。

20xx年冬,陈×德在自家屋前的菜园地筑起了篱笆,有一边紧贴陈×良屋背墙身。由于两家本来就不太和,陈×良的父亲想不明白,怎么陈×德的篱笆筑在自家的地方呢?这时间一长,那以后不就成了他的地方了?这不明摆着欺负人么?陈×良的父亲压着心中怒火,来到陈×德家讨说法。可是陈×德的一番话让这俩近邻吵翻了天。陈×德说:我是在自己的菜园地筑篱笆,我的土地我怎么不能筑,难道你还把它拆了不成?陈×良的父亲回家后越想越气愤,随后就把紧贴自家墙身的那边给拆了,并给外出工作的儿子陈×良打了电话,把陈×德侵占土地欺负人的行为告诉了儿子。陈×良听完也很气愤,第二天就请了假回家了。

陈×良找出当初建房国土所签批的图纸证明去陈×德家理论,可陈德却说:“图纸标的要留出的那0.8米实际上在你建房时没有留出,你的房子已经做到界线来了,自你墙身起以外就是我的土地了。”这样,理论不成更导致俩邻居的“战争”进一步“升级”,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矛盾不断激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陈×良想到了人民调解。他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司法所受理后,调解人员先后多次来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及老村干部家中了解情况,讲解法律知识,把法、理、情三者结合,耐心调解纠纷。在调查并现场丈量证实陈×良当初建房的确是按照国土所审批的图纸建房。调解员严肃指出把篱笆筑在他人墙身是一种严重伤害邻居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置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于不顾的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通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陈×德第二天就把篱笆往里筑了40公分,陈×良也在别处无偿留出一定面积作为补偿对方。这样,昔日的干戈化为了今天的玉帛,从此又友好相处了。

今年春节假期后村干部到镇府开会,调解员向村干部了解两家目前关系情况,村干部说:“那次协议完陈×良就回去上班了,陈×良不在家陈×德经常帮忙照顾陈×良家老少呢。真是昔日冤家今日兄弟啊!”

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是农村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土地已用完,剩下的都是属于自己的菜园地,因此觉得在自己土地筑篱笆的事情很在理,于是引起了邻里纠纷。本案中调解人员积极调查取证,在调解时,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充分运用了法与德相结合的教育和疏导方法,注重坚持依法调解、据理调解、用情调解。调解员把法律规定讲清楚,当事人才有一个分析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和谐相处、发展。调解员向当事人把法理公德说明白,才能解开当事人的矛盾心结。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只有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到互敬互信,互助和睦相处,不仅有利于各自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林寨司法所

二○xx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四】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

案情介绍:20xx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庚即,值班民警到现场通过了解,据当地群众反映:事因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已近三个月赔付补偿不到位;要求施工单位为群众修便道,方便村民出行;部分村民花10余万元购买货车,想给施工单位拉沙石;部分群众住房靠高速公路太近,要求项目部对其房屋进行拆迁;部分群众因修路致鱼塘鱼苗损失没有赔付。群众要求项目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再行开工。在派出所和乡、村领导的工作协调下,群众于下午6时撤离,要求施工方待问题处理好后再行施工。当日晚9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一、二组村民发现绵遂高速公路东林一标段上又开始施工,部分村民遂到达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与工地现场负责人进行交涉,随后工地停止了施工,大约10多分钟后,工地挖机机主同另外四个年轻人闻讯一起到达现场,四个年轻人气势汹汹对在旁边的村民大打出手,随即现场外又来了两辆大货车,从车上下来大约30余名身穿迷彩服,头戴安全帽的人,均手持螺纹钢对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殴打。致刘子阳等五位村民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当地公安、司法所人员及时介入处置,才使事态得到平息。

三级民调联手:该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部份村民及受伤人员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但民事赔偿部分如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引发更大的报复性事件。值此,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高度重视,主动介入,抽派业务骨干多次深入到东林事发地,从民事赔偿的各种证据收集,到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计算、过错责任调查等涉法问题,着手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与乡、村调解组织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大调解组织的联动作用。通过长达两个月的不懈努力,于11月3日,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动,在东林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经过论事件后果,讲过错责任,说法律规定,提调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明理、知法、悔错的气氛中握手言和,终于使东林辖区绵遂高速公路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最终接受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均满意的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一、由工程项目方承担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受伤人员各项赔偿合计222000元;

二、工程项目方应依法维护村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兑现拆迁补偿赔付款项;

三、村民将全力支持绵遂高速公路这一西部重点交通枢纽建设,不得无理阻扰施工。

【篇五】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

案件情况:20xx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xx,蒲xx在逃跑时坠楼身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xx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xx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xx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x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xx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xx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鉴于蒲xx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xx之母王玉芳,女蒲xx、蒲xx、蒲xx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xx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xx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xx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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