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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内外发生的,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心理、性等方面伤害的一种攻击性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锦集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篇1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安静宁和的校园这块净土上,现在也接二连三地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校园安全已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不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因此,校园安全并不是哪一个学校领导或少数教师的管理能够简单的完成的,必须要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大家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给他们一个和谐、舒适、快乐的校园。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分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在制止校园暴力事件,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具体案例:

2011年9月某日,在某校的大门口外50米拐角处,高二某班詹某同学伙同本班5名同学对高一某班李某进行群殴,致使李某门牙脱落2颗,身体多处受伤住院。后经学校政教处调查,两位同学的矛盾源于当天中午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其中李某同学插队,詹某同学上前制止,李某同学不听劝告,两人在食堂内发生了口角。詹某回到班上以后,将事情告诉班上的其他几位男生,大家商议之后,决定在下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堵住李某同学,好好教训他一顿。因此导致詹某等五位学生群殴李某学生暴力事件的发生。事后学校邀请詹某、李某及另外五位参与打架的学生家长到校,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詹某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医药费,其他五位学生负次要责任,共同承担50%的医药费。参与打架的学生经过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都表示承认错误,学校根据当事学生的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案例分析

1、从学生自身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李某等学生在校属于经常违纪违规的学生,他们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我们都知道,青少年正处于心理上、生理上的发育阶段,对挫折的承受能力低,情绪情感不稳定,很容易采取一些非常过激的行为。他们又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能考虑他人的需要。同时,每个成员个体的身份意识被团体成员的身份意识弱化,心理健康教育缺位,来自同伴或团体的压力往往也就成为了青少年陷入暴力等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

2、从家庭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且在其家中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幼小的心灵很早就蒙上阴影。詹某从小缺少父爱、母爱,其性格孤僻、偏执,难以承受挫折和打击,遇事好冲动、走极端,喜欢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李某则是家中的独生子,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其父母过分溺爱孩子,使他从小娇生惯养。家长对他缺乏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导致他是非不分,以自我为中心,性格上自私、冷酷。

3、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成绩唯一论”,“唯分数论” 依然主导着学校的教学目标。由于青少年学生的性格,能力及兴趣爱好各不相同,仅仅以“成绩论英雄”的教育模式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本性,应试教育使得这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常常不被人重视甚至被人歧视。如此案例的詹某、李某两位同学成绩都不尽人意、厌学、不求上进,所以他们上课不听讲、不做作业,甚至打架、寻衅滋事,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4、从社会和谐程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些社会歪风邪气充斥着校园,暴力、色情文化催生了校园暴力。当前一些中小学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一些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无视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严重损害了教学和谐环境。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色情文化,但实际上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色情场面。

三、预防与措施:

首先,面对具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除了教育、批评、惩罚外,更应该仔细调查他们为何会产生暴力行为的原因。识别暴力的产生的因素,如是否有学习困难,是否有家庭暴力等,然后有针对性的处理和改善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的外在不利环境及内在的“暴力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认知,从而彻底改变其不良的行为模式。

其次,如果学校一味地强调文化课成绩,而不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即便有教育成果也是残缺的。法制教育应和文化学科建设联系起来,应在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定期安排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聘请法制老师以具体的校园暴力案件说法,将其贯穿到教学当中,而不应单纯地以文化课的成绩作为对孩子的唯一评价标准。

第三,在许多中小学校还没有专职的心理辅导教师,国家应考虑在中小学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并配备专职的心理辅导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都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和道德干预机制,预防因为心理疾病引发的过激事件发生。

第四,必须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监管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这就是说,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教育责任是法定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合作,为处于动荡不安的青春期中的青少年提供一个更平等,更关爱,更人性化的成长空间。预防校园暴力,必须尽快遏止通过网吧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延伸与思考:

校园暴力是由个体或群体实施的一种侵犯性行为,是一种基于恶意或是故意的有目的行为,目的是让受害者产生心理上的恐惧、痛苦或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教会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的挑衅行为。

就上述案例,从处理的结果上我们得出结论是:当我们的学生面对同伴恶意挑衅性的行为,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或者家长,让他们来充当“中间人”,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起反作用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或者消极承受伤害。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因此,学校领导和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在教师个人和学校组织力量有限时,我们甚至可以借助于司法机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事故做出有效的处理。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篇2

  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6名涉案女生现已被当地警方刑拘。高中女生逼学妹脱衣,校园暴力事件值得警惕。

  如此骇人听闻的场景实在触目惊心,尤其是当这种下流无耻的暴行发生在一群高中女生身上,让人不得不质疑当今的校园里到底潜藏着多少黑暗?当今的教育到底培养了些什么未来?人们原本早已经对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林林总总之校长老师们强暴猥亵女生甚至幼女恶劣事件深感震惊和不安,但始终宁愿相信这只是少数害群之马,始终相信学校的德育教育上能够彰显出社会正能量;但当我们再一次看到发生在革命圣地延安的校园内如此卑劣下流女生丑闻,恐怕大多数读者都会陷入迷茫不解,黑社会也不过如此,何况女生、何况高中女生?

  熊佳庆,上海市虹口区南湖二分校的学生,2009年10月23日《上海徐汇女生打架,看着就火大》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一个女生站在弄堂中间,另一女生从其背后冲来并用脚飞踢其后腰,在其倒地时,还用脚跺其腹部,之后被网友人肉搜索,证实打人者是熊佳庆,这段名为并在上海知名论坛中引发热议,众人纷纷对打人的女生表示愤怒,网友戏称她为“暴力熊”,2009年10月26日一名自称了解内情的网友发帖称,打人的女生在事后因不满多方压力自杀身亡。2009年10月27日调查后发现自杀传闻系谣言,打人女生正在家反省。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篇3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

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次日,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父母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

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过度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现实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和干预,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

在一审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取得了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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