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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16)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以下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分享的徐州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徐州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徐州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http://www.jsxzhrss.gov.cn/sbcx.do?modul=ylloading&channeli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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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履行预申报手续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参加同一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等级需从低级到高级;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参加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两次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年度以培训结业时间为准。

  2. 补贴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五类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级别给予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为:

  徐州市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照以上补贴标准上浮20%的标准执行。

  (2)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并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可以承担政策性培训的培训机构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参加附件1所列工种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3. 资金申领和支付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

  (1)个人申领。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培训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特困及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垫支的,可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除了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特困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生活费补贴,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企业直接申领。企业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原则上应提前10天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申报,并在开展培训前提交以下材料: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企业对新录用五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以上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

  4. 职业培训管理。上述承担政策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

  对承担政策性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结合当地培训需求、培训工种数量、补贴资金规模和学校规模及其师资力量等情况备案登记。承担政策性培训的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办学地人社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有1年以上的办学经历。有意愿承担政策性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区级或市直就业管理机构备案,经过备案登记的机构方可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

  对承担政策性补贴培训的机构办学开展情况实行年审,根据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结果、培训质量及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是否继续承担政策性培训。承担政策性补贴培训的机构备案后,中断开展政策性培训1年以上的须重新登记备案,方可开展政策性培训。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原则上应在准予承担政策性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承担政策性补贴培训的机构均使用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应在开班前将参培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当地人社部门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并接受相应管理。不在系统中备案的培训学员不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

  1. 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竞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应主动接受人社、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170元/人,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标准均为600元/人。一年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同一培训项目不重复享受。

  3. 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三)创业实训补贴

  1. 补贴对象。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作为市级创业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实训期限为1—6个月。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给予基本生活补助;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市级创业实训基地训练费补贴。

  2. 补贴标准。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给予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市级创业实训基地每人1,000元的训练费补贴。

  3. 申领和支付。对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由创业实训基地于每季度末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学员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申领由实训基地代办,并附以下材料:创业实训补贴申请表、创业实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毕业证、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创业实训鉴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学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将实训基地的补贴支付到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培训师资补贴

  1. 补贴对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经批准参加SYB、IYB、网络创业和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 补贴标准。经批准参加SYB、IYB、网络创业和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被评为SYB、IYB、网络创业讲师的,给予每人2,000 元的补贴;被评为国家级SYB、IYB培训师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

  3. 申领和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实际从业证明、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 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职工;市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社会公布。

  2. 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结合省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编制《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标准,按照派出单位所承担培训成本的50%确定。

  3. 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海外培训补贴,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上述承担技能、创业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 补贴对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核发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 补贴标准。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为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16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21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280元。

  3. 申领和支付。

  (1)个人申领。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

  (2)代为申领。对参加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特困及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技能培训以及企业开展在岗位培训的,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企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申请材料包括:初次通过鉴定补贴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协议书等。

  以上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个人申请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对企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按照《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徐人社发〔2010〕147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5〕72号)文件规定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类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五年之内毕业的)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企业(单位)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创业失败人员按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企业(单位)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徐州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还需提供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劳务派遣企业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工作岗位等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等证明材料。申领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凭证。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乡镇或街道(社区)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单据,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创业失败者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复印件、失业期间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申领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各类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每季末20日前报送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创业失败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办理一次,上半年办理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及创业失败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提交申请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未在规定时间或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视同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不予补发。

  第九条 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

  2.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创业实体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 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徐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者社保卡(如没有社保卡,提供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户可以提供社保卡或银行卡)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补贴,劳动保障所、区人社部门初审后,经市人社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 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2. 补贴标准。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400元;20-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大学生村官在农业产业园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付租金。凡2016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按年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 申领及支付。创业主体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徐州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创业者社保卡(如没有社保卡,提供身份证)、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签章,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为初创企业自营业执照注册2年内吸纳就业人数。

  2.补贴标准。按初创企业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超出5人的部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3.申领及支付。初创主体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徐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者社保卡(如没有社保卡,提供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补贴,劳动保障所、区人社局初审后,经市人社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 补贴对象。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各类创业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2. 补贴标准。基地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免费提供物业管理、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基地正常运转的支出,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在加强基地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对以上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1年内给与每户每月200元。

  3.申领及支付。每年初向市人社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领补贴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徐州市级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等支出凭证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需提供《徐州市创业水电补贴申请表》到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盖章、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房产证、初创实体银行账户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3.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徐州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租赁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对入驻市区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1年内分2期拨付奖励资金。期间因项目进展不正常、中断经营、转让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资金的,可将结余的奖励资金并入创业资金使用。

  3.申领及支付。创业项目法人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徐州市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奖励,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奖励资金支付到大学生创业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创业项目开发、转化补贴

  1. 补贴对象。建立创业项目开发激励机制和专家评审制度,健全完善市级创业项目库,对于经评审入库的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开发补贴。对于入库一年内成功转化的项目,每年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并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项目转化奖励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 补贴标准。创业项目开发补贴1,000元/个,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补贴5,000元/个。

  3. 申请及支付。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方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创业项目开发补贴申请,填写《徐州市创业项目开发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项目提供方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转化的营业执照和吸纳就业人数等创业项目成功转化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提供方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基地自主申报,在区级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市级评审、公示后认定。创业基地被评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大学生创业示范园50万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万元、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15万元,2年内分3期拨付补助资金。每年举办市级综合性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对优秀项目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工商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2)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安全保安、公共环境保绿、停车场管理、市民广场管护、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服务性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4)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岗位。

  2. 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申领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每季末20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享受公益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已经参加省级见习或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见习。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在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可享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基地(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人员,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各区可参照市级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见习补贴标准。

  3. 申领和支付。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招收就业见习人员,根据见习计划使用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海外学位学历认证书),见习人员名单、考勤统计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号等凭证材料。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在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报上一年一次性见习补贴。一次性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上年招录见习人员名单、留用见习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人员银行卡及见习基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2. 补贴标准。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元补贴,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区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区财政安排。

  3. 申领和支付。

  (1)申领材料。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校申领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学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本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外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连同上述材料报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复审确认。

  (2)资金支付。市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省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高校,部委属、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教育厅拨付至高校,再由高校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卡。求职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 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2. 补助标准。财政部门应对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及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等。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由市、区根据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数、单位和个人档案托管数量(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等因素确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人社基层平台补助标准由市、区根据购买人社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因素确定。

  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补助由市、区按成功介绍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超过50元的标准等因素确定,同时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的,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免费存放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标准补贴 。

  3. 申领和支付。

  (1)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2)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介绍成功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副本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信息等资料,同时将介绍成功人员的就业信息输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其中,介绍成功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另外,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申请劳动力交流摊位费补贴,需提供进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将用工单位招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系统。免费存放档案申请补贴应提供《存档人员花名册》、《职工档案回执》、《劳动保障代理协议书》等。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在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补助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人社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市补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徐州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徐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徐州市企业首席技师,徐州市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精品课程,徐州市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

  2. 补助标准。徐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按项目法分配的标准补助。对挂牌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2年,每个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设备升级补助。对挂牌的市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设备升级补助。企业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立“徐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评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徐州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徐州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个人5000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徐州市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徐州市精品课程”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徐州市教学名师或市专业带头人”,给予个人2000元一次性补助。

  3. 申请和支付。徐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各单位按照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下达的项目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在各地、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市级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确认后给予补助。

  (二)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

  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优秀高技能人才补助。

  1. 补助对象。每两年在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中开展一次“徐州市杰出技术能手”和“徐州市技术能手”评选,每次各评选10人。

  2. 补助标准。对评定的“徐州市杰出技术能手”和“徐州市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安排出国研修培训。

  3. 申请和支付。徐州市优秀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按照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下达的项目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在区级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市级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确认后给予补助。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1. 补助对象。承办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竞赛)、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徐州市选拔赛的单位;承担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竞赛)、江苏技能状元大赛集训任务的徐州集训基地所在单位。

  2. 补助标准。大赛所需经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3. 申请和支付。承办单位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竞赛(集训)补助经费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给予补助。

  竞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 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 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1.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生活困难补贴资金和困难人员人数确定补贴标准。

  3. 申领和支付。各区(不含铜山区)应严格按照有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贴条件,向市人社部门上报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的人员名单,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人社部门应通过人社基层平台将补贴资金于元旦春节期间发放到位。

  铜山区等地应根据当地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各地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各地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就业专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按《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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