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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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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承办工伤预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五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本市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因工伤预防需要,提取比例上调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医保局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年度实施项目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本市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度,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的、实施步骤及时间、预算费用以及实施机构等。(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附后)

  第十一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原则。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市医保局应与社会组织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服务协议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机构的条件。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的专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市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费的支出,由市医保局在年度实施项目范围内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具体程序按《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市医保局要定期披露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审计以及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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