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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下面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契税条例,供大家参考!  契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条例。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

  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

  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

  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

  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

  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

  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

  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

  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

  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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