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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9月1日起,只要符合6年免检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交警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上线检验。政策一经出台,全国各地的车主纷纷拍手叫好,不过依然还有不少朋友对于年检问题抱有许多问题和疑惑,下面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车辆年检新规定。供大家参考!

  车辆年检新规定

  以编辑所在的城市北京为例,来到北京某交通大队办事大厅(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车管分所、车管站、执法站等窗口均可办理),首先需要填一张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车主本人前往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的信息。

  政策规定如果车主本人前往办理的话,所需携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和交强险保单,非车主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行驶证及交强险保单。虽然我这次在申领年检标志时被告知无需提交车辆交强险保单,但编辑还是建议您在前往申领年检标志时,把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防万一。

  在申领年检标志前,请您确保您的车辆无违章记录,如果系统显示您有违章未处理,则不能申领年检标志《如何处理违章请点击这里》。包括填表时间,整个办理过程不超过10分钟,还是可以接受的。值得称赞的的是,申领全过程无需任何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办事大厅上班时间不同,大部分单位周六日都照常上班,具体作息时间还请您以实地实际情况为准。

  上文中,编辑简单了介绍了免检车辆申领年检标的过程及部分注意事项,下面,编辑将对一些网友提出的热点问题做出解答。

  ● 哪些车辆可以6年内免检?

  据相关规定,车辆享受免检的免检的条件是:

  

关于车辆年检的新规定

 

  1.车型: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此项措施中所述的“非营运”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7座及7座以上车型也无法享受免检政策(包括奥德赛、GL8、汉兰达7座等)。

  2.年限: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享受免检。(如2010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一次免检,2012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两次免检,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检验规定办理年审业务)

  年检新 政表格(免检车辆)

  免检车型车辆登记日期享受免检次数

  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7座以及7座以上的车型)2012年9月1日后2次

  2010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1次

  2010年9月1日前0次

  3.事故记录:凡曾经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车辆,均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此外,如果出厂后两年内仍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未在年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年检过程和以前一样。关于普通车辆年检过程的文章请点击这里《小细节要注意!详细解读车辆年检流程》。

  ★ 外地免检车辆如何异地年检?

  根据规定,如果外省市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想在异地申领年检标的,还需提交一份《异地年检委托书》,委托书的办理方法为携带车主身份证及行驶证前往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开具即可(申领免费)。

  ★ 可以提前多久申领年检标志(免检车辆)?

  符合免检车辆的私家车在车辆年检日期截至月份前,可提前60天前往相关部门申领年检标志(非免检车辆可提前90天办理年检业务)。

  在9月1日实行免检政策以来,不少“自作聪明”的朋友妄图钻空子解决问题,下面编辑收集并整理了一些受众群体较多的带有误导性的观点。

  误区一 车已到检验期,为享受免检政策先不检验

  解答: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实施,此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提示广大车主,车辆临近检验日期或者逾期未检验的,应及时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除车主人民币200元,记3分的处罚。

  误区二 新买的私家小型车都可以享受免检政策

  解答:新买的私家小型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一种,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第二种,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三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

  误区三 私家车6年内免检就可以随意改装车辆

  解答: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年内免检的私家车仍需要申领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检验标志时提示车主不要非法改装车辆,同时也会要求车主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车辆。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的力度,发现车辆违法改装,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编辑在这里提示各位车主,虽然新车在6年内免予检验,但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门店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证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误区四 车辆免检就不用再领取、粘贴检验标志

  解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取和粘贴检验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予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对不按规定申领和粘贴检验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

  ● 小结:

  免检新政实施后,享受免检政策的新车与2010年9月之前登记的车辆以前相比,6年内可为每位“免检”车主节省至少300多元的检测费,还免去了来往路程及上线检测的时间。由于免检车辆数量众多,原本车满为患的车辆检测场也变得冷清起来,对于那些非年检车辆的车主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不用排长队即可上线验车。据悉,目前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网络申领年检标,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将以快递的形式把年检标直接送到家里。(文/图 汽车之家 吴羽琛)

  ★理解错会被罚 年检新政公安部官方解释出台

  自今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18条改革措施(下文简称“年检新政”)之后,围绕年检新政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中,各种版本的解读在网上流传。车主们面对模棱两可的年检新政条文,纷纷表示“看不明白”,其中最让广大车主难理解清楚的就是“6年内私家车免检”的政策。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文简称“交管局”)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上发布了最新的年检新政解读,就车主难理解的政策问题作出权威答疑。(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 明确规定“逾期未检验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年检新政发布后,有车主表示:“我的车已到应当检验的日期,为了享受9月1日后的免检政策,先不用去检验。”交管局明确指出,对于这类故意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存在这种想法的车主,其车辆多为2012年7月至8月间登记,到今年7月至8月,刚好是第一个年检周期。如今距离年检新政实施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些车主便有了拖延年检的想法,误以为拖到9月1日便可以免去当次上线年检。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若被交管部门查实,不仅将失去享受免检政策的资格,而且还会被罚款。

  ● 根据车辆登记注册时间的不同,享受免检次数也不同

  有车主误以为,只有今年9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私家车才享受免检政策,最好等新政实施后再买车。

  对于这种误读,交管局答复:2010年9月1日(含)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都享受免检政策,区别在于享受免检的次数。

  依照年检新政规定,在今年9月1日新政实施之前,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登记的车辆,都已经上线检验了1次,因此可享受免上线检验1次,即2014年9月一日之后的首个年检在2012年完成过1次上线检验的车辆,免去2014年的上线检验;在2014年完成过1次上线检验的车辆,免去2016年的上线检验。而到了车辆第6年,仍要进行上线检验。

  ● 并非所有新买的车辆都能享受免检政策

  有车主误以为只要是新买的车辆就能享受免检政策。对于免检政策适用车辆的界定,交管局再次作出了明确解释:

  ● 交管部门将加大对非法改装的查处力度

  有车主误以为,年检新政中私家车6年内免检,那就意味着可以随便改装车辆了。对此,交管局明确指出:擅自改装影响交通安全属违法行为,年检新政实施后,交警将严查非法改装。

  年检新政规定,对于被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车主,除了要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之外,还需要将车辆定期送检,重点检查以下部位:

  ● 免检车辆仍需每2年申领并粘帖检验标志

  有车主误以为,车辆免检了,就不用再领取和粘帖检验标志了。交管局表示,免检车辆仍需每2年申领并粘帖检验标志,交管部门也将增设检验标志领取网点,以方便车主。对于不按规定粘帖检验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车主。

  总结:年检新政发布以来,对其的讨论和解读一直在进行,但依然有不少车主误读了新政的内容。一方面,年检新政条文的表述存在不少歧义和表述不清的地方,成为阅读障碍;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对新政的解读并不及时,造成误读及不实信息在网上流传,影响车主理解政策。此次交管局官方作出权威答疑,希望能消除广大车主的疑惑。

  ★警方解读私家车6年免检新政 五大误区你可得注意

  9月起私家车6年内免检,部分车主存在误读,警方集中答疑,表示新购私家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比如,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

  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括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车检改革18项新政,推出了私家车6年内免检、异地检验、预约检验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获悉,车检新政发布以来,部分车主仍对6年免检新政存在一些误读。在此,公安部整理了五大误读的解释。

  误读一:已到检验日坐等新政?

  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实施,此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误读二:新政后买车才能免检?

  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签注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划分:2012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能够享受2次免检优惠;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只能享受1次免检优惠。对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在9月1日前参加第二次年检。

  误读三:新买私家小车都免检?

  新买的私家小型车有3种情形不享免检政策:第一种,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第二种,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三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免检政策。

  误读四:免检就可随意改装?

  6年内免检的私家车仍需申领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检验标志时提示车主不要非法改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误读五:不用再贴检验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取和粘贴检验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于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

  对不按规定申领和粘贴检验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私家车6年内免检新政策解读

  ● 2010年9月1日起注册的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可享受免检政策;在2010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则仍执行原来的检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免检车辆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但不包括面包车、7座以及7座以上车辆。

  不清楚自己车辆是否在免检新政范围内的车主,可以点击下面图片进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在线查询系统进行检测查询:

  ● 6年内免上线检测不意味着完全免检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检”指的是“免上线检测”,6年内免检并不意味着完全免检。在新规范围内的车辆仍需每两年申请一次检验标志,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

  申领检验标志时,车主需要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总结

  对于年检新政,我们此前已经做过很多相关的报道,对于其中的几个较容易误解的地方也做了一一的解读,大家可以点击下面相关的文章链接做进一步了解。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大家一定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清楚(也欢迎大家在我们编辑博客留言)以免错过年检时间。对于不清楚自己车辆是否在免检范围之内的车主,可以点击这里进入公安交管部门车检计算器进行在线查询。

  ★对车主有何影响?解读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18条改革措施(下简称《意见》),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免检政策:自9月1日起,试行非运营轿车6年内免检。相对于之前新车2年一检的费时费力,这6年一检的政策对于广大车主朋友可以说是一个好消息,究竟车检新政对我们车主用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就来解读一下。

  ● 三个问题带你快速了解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

  文章开始前,先通过三个关键问题的回答帮助大家快速了解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后面我们还针对这次的新政策进行一一 解读,看看这些新的验车政策对我们有什么实际意义。

  Q1:何为6年内免检?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今年9月1日起,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将免予上检测线检验,不过还是需要每2年定期检验:车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这其间你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即上线检验)。此外,6至15年私家车每年上线检验一次,15年以后每半年上线检验一次。

  Q2:哪些私家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

  答:这里车主们要记住两个日期:“2010年8月31日之前”和“2010年9月1日起”。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即2年线上检验一次);2010年9月1日(包含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即可享受免检政策。

  Q3:哪些私家车目前不纳入此次免检范围?

  答:这次的调整主要是针对非运营的轿车、小型和微型车辆,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是不纳入免检范围的。

  ● 车辆检验新变化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车检中存在问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车检制度的呼声。

  主要对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相关改进意见做了公告。

  ● 政策解读:试行6年内私家车免检备受关注

  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包含18条改革措施,这里小编就挑选与我们车主息息相关的几条措施进行一一解读,看看新政策对我们车主有哪些实际意义的帮助。

  措施一: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解读:大家都清楚,旧规定里私家轿车6年内是每2年检验一次(上线检验)的,碰上验车高峰期验车场总是爆满,各种排队各种等待,苦不堪言,这些相信不少车主都有深刻体会。

  而新政施行后,非运营轿车在6年内免去了上线检测,只需每2年定期检验即可。在检验时车主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省时省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另外,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是不纳入免检范围的。

  你的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吗?

  看到这里,不少”老车主“都会发出这样一个疑问:我的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吗?规定是这样的: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即2年线上检验一次);2010年9月1日(包含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即可享受免检政策。

  说到这里,可能又有部分车主有疑问:我的车是可以享受免检政策的,但行驶证上写明年审期限是2014年5月至8月的,那么在今天开始至8月,我是否还需要去年检?答案是肯定的,还是需要是去年检的,毕竟免检政策9月1日才开始施行。这里需要提及一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否则被抓到的话会被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所以还是按时年检吧。

  措施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解读:所谓异地年检,比如车主在A市购车并在A市落户上牌,但车辆使用多在B市,这样造成了异地用车。汽车每隔几年需要进行年检,如果把车开回A市年检非常麻烦,这就涉及到“车辆异地年检”,即A市车辆在B市进行年检。异地年检手续比较麻烦的一个地方就是需要在原注册车管所开具委托检验通知书。

  这对于异地牌照车主来说绝对是个福音,因为新政策实行后,私家轿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之前的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便利委托检验的环节,省心省力。

  措施三: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网上预约检车服务目前已经开通,车主可登陆所在城市网上车管所进行预约年检、查询预约结果以及召回预约流水号等操作,办理机动车年审预约有三个基本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的或已在注册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机动车,摩托车不需预约。

  2)允许在车辆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或满后任一天内提出申请。车辆检验有效期可查看您的机动车行驶证副本。(如您的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则您可以从2014年9月1日起申请网上预约机动车年审服务)(机动车行驶证样版)

  3)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此外,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那么以前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有望得到缓解,这个值得点赞。

  措施四: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解读:消费者在经销商处购车的时候要注意了,经销商对库存车(这里特指出厂日期至购车日超过两年的车辆)可能会折扣出售,消费者要是购买了超过2年还没上牌又或者未上牌出事故的车,给车辆上牌之前需要重新做安全技术检测。

  措施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解读:车主给爱车做年检之前需要向检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所要提交材料减少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总结:新的私家车年检制度从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年检黄牛党,规范了机动车检验制度,极大地方便了私家车主和维护了车主的权益。新的私家车年检制动是政府管理去腐化和精细化的又一重要举措,值得点赞!(来源: pcauto 作者:陈启贞、伍伟硕 )

  附: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车排队积压严重、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社会影响恶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资质管理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者担任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二、规范检验行为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构的名称(新合格标志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811〕标准另行下发),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线内检验;对无法上线检验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路试检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遵守GB21861的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护项目)的,检验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维护。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并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严格按照GB21861规定的检验时间核定最大允许检测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推行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验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统一考试制度和考试要求,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开展检验机构分类管理,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

  三、改进便民服务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尚未建立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应抓紧完成,2014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后,对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要在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在核定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引车员检测合格率异常、首次检测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全国通报,对涉及的检验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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