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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社保,大家想到的第一个是什么?肯定是查询啦!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南通个人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南通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南通社保查询网址:http://www.jsnt.lss.gov.cn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卡号、密码进行查询。

  南通社保电话查询

  南通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13-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南通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南通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邮政编码:226006

  电话:0513-83558038、12333

  网址:http://www.jsnt.lss.gov.cn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电话:0513-83559089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邮编:226000

  电话:0513-83559116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险[2017]1号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省人社厅和省地税局印发《关于联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欠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号),进一步要求各地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加强缴费基数管理,加大欠费追缴力度,开展征收检查等工作。根据要求,市区将全面开展社会保险稽查稽核,依法对瞒报、漏报、少缴等情况进行补征缴。为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柜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 方式。

  (一)柜面申报

  各单位按规定填报《南通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参保人数10人以上的需另附Excel电子文档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表格可到市区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jsnt.lss.gov.cn )“资料下载”栏内下载。

  (二)网上申报

  1.已开通网上经办服务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和协议书约定办理申报业务,无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2.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报时间

  柜面申报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7日;

  网上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4日。

  四、申报地点

  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39号至45号窗口;

  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港闸区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通州湾示范区所属单位申报地点: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滨海大道南通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楼大厅。

  五、申报口径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二)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6800元。2017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后再行调整。

  (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人社、地税部门将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稽核稽查等工作,重点核查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补征缴。

  (二)对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上报市信用管理机构。

  (三)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就业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正常缴费单位均可开展网上申报工作,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尽快纳入并使用网上经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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