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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以下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分享的2017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_四川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7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_四川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温馨提示】成都最低工资不包括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规定
四川省人社厅召开的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
2017年7月26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慎推进。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完成全省法官、检察官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核定兑现工作。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制定引进高校院所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面向社会承担技术服务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稳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市(州)、省直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完成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5年度薪酬考核兑现工作,改革后人均薪酬为35万余元,降幅达8%,个别省属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下降幅度达78%。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决定我省今年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沿用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每小时13.2元、每小时14.4元、每小时15.7元。
今年下半年,在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我省将创新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办法,落实高校院所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激励政策,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指导,研究制定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试点方案,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成府发〔2015〕19号
【有限期限】2015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2012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
(二)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2013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
(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2014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
(二)每月1250元(每日57. 5元)。
2015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备注】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相关问答】
1、员工连续三月请病假 工资标准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三个月后是否是自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意见》,对于企业而言,发放的病假工资应该不低于成都最低工资的80%,这是一条法规红线。对于职工而言,他们建议职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协商,并予以明确,保护自己的权利。
2、成都市劳动法规定的小时工每小时多少钱?
【答】两个档次,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14.4元。
3、分公司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分公司所在地还是总公司所在地执行? 分公司在成都,总公司在重庆。
【答】按照当地的最低标准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按照成都的来算。
四川成都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作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的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以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执行村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因申请暂缓执行本规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50701起施行。
2017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省政府已正式下发文件,自7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上调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四川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而调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每小时13.2元、每小时14.4元、每小时15.7元。
根据要求,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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