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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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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作者:蒋大华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的独特性,当前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同一要求编制预算欠科学,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文分析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改革

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的形式,我国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种类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益归该单位所有,支出也由该单位负担,有结余不用上交财政,有缺口财政也不给予弥补。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特点类似于企业,但管理体系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范畴。由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的独特性,和现行管理体系存在一些天然的不协调,因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影响了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有效执行。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有效提高预算管理质量,使预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摆在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支出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也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但财政不给予经费补助,预算单位需要以项目创收来解决基本支出的经费来源问题。

基本支出也就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不能象其他事业单位一样从财政获得。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有的收入都是通过市场经营或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偿服务获得,即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于项目收入,因此其基本支出是没有经费来源的。在人为地从项目收入中切出一块作为基本支出经费来源的情况下,造成自收自支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的同时,也影响了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样的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是:编制人员仅占少数,大多数人是编外人员。如广西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2年实有在职人员145人,其中在职在编人员24人,在职编外人员121人,人员比例是1:5;单位15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编和编外人员的比例为1:4。所有的

篇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景朝阳. 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

目 次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规范其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以往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三、分类规范事业单位的制度选择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规范其发展的基本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1] 世界银行课题组针对中国事业单位的研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中国的事业单位应该分类规范。“事业单位改革从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分类,这反映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强调这些多样性和复杂性对确定政府自身的角色有重要意义”。[2]

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是正确规范事业单位这类主体的基本要求。而从法律技术上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则更有利于这种分类的科学和规范。

那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为了准确把握中国事业单位这一类法律主体,深入研究事业单位的法律问题,有必要从类型上对现行事业单位分类状况进行考察。对事业单位进行条分缕析的类型考察,既在理论研究上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实务上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的关键环节。可以说,事业单位的法律技术层面的分类规范,是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可以说是一个概念清晰、同质性很高的组织类别。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事业单位出现了分化趋势,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点。

[3]

过去我们一直按照行业标准、经费来源标准以及职能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这些分类标准已不具有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性准绳的意义了。这些传统的分类方法难以将政府在不同性质的服务中所承担的角色区分开来,也不考虑不同部门的多样性。而按照法学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则对于中国事业单位走向规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法学视角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结论是:中国目前存在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包括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法人、营利性企业法人几种类型。这样的分类方法可以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的一个考量基点,

[4] 这其中,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法人是事业单位的主体,也是最值得学界研究关注和国家重视的社会组织类型。

二、以往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按照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实是:传统的事业单位是根据行业形成的组织类型,来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为事业单位。曾几何时,如果某一行业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那么该行业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比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是这样定义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的业务大部分从属于某个行业,各行业都有各自特点、运行规律和制度差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将事业单

位分为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林水、城市公用、交通、社会福利、机关附属、社会中介等12大类,100多个小类。笔者认为,不能理解为凡是从事这些行业的主体就是事业单位。只有国家举办的,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才构成事业单位。

这种分类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一元化的背景下是有道理的。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原来事业单位所属的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内都出现了多元主体举办、营利与非营利并举的格局。因而,仅仅以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甚至直接定义就显得失之于简单化和形式化了,而且与目前的情形大相径庭。现行的做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已经允许大量的企业进入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5]

传统上以行业标准认定事业单位并基于此进行分类的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一是不能够清晰表达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应有助于揭示各类事业单位的特征,以便于分别对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而行业分类法不但常常起不到这些作用,甚至还掩盖了事业单位职能和特征的差异。原因在于:行业分类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对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有的比较笼统,有的比较模糊,不能说明同是事业单位为什么有的使用财政拨款、有的则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也不能说明同是事业单位为什么有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有的则承担发展社会事业或开发经营的职能。这个弊端决定了行业分类法不适应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需要。

二是不能体现事业单位的固有法律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中国的事业单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人员编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如果再按照传统的行业分类方法,很难揭示这些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以文化艺术行业为例,既有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可以视为商主体的各类影视剧院、俱乐部机构;又有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部分或全部经费补偿的文艺演出团体等机构;也有公共性较强可以视为公益法人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还有担负文化普及任务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机构。这些单位在经费管理形式、行为方式上有很大差异,但是行业分类法却将它们都归入文化艺术类事业单位,没有完全揭示出这类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总之,简单地以行业来决定是否为事业单位以及基于此标准的分类模式,不利于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

三是以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不周延。应该看到,除了传统的科、教、文、卫等行业以外,现实存在的事业单位的范围要广泛得多。[6]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比如山西引黄工程管理局、三峡工程管理局,这些机构也被赋予事业单位的属性,而这些机构并不属于传统典型的事业单位,是行业分类所不能囊括的。总之,按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并不科学,当然也不宜作为未来事业单位法人分类改革的尺度。

(二)按照经费来源标准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中国的事业单位曾长时期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发生了变化:对于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对于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实行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

1993年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7] 第2条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把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 [8]

1996年10月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或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这其实并没有改变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财政关系:全额补助等于全额

拨款,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等于差额拨款,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为零的则等于自收自支。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中的一部分,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经营管理制度按照企业有关制度执行。在一些地方还有所谓以“政策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进行分类,其特点是形式简单清晰,管理方式简便易行,便于与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协调。这种分类方式,是目前我们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活动中,运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对于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管理、控制财政经费增长、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基于经费来源的标准的分类方法也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国家为什么要对一些机构实行全额拨款?为什么要对一些机构实行差额拨款?为什么要让一些机构自收自支?标准仅仅在于该机构的运营或收费能力么?倘如此,不就是不考虑公共利益要素,一味以经济指标为基准了吗?而以经济指标作为划分标准的话,这其实已经是衡量企业的标准了。因此,按照经费来源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存在着不足,一是分类不够科学,二是划分拨款形式的合理性、科学性不足。从这种分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单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制度尴尬。

设想,如果补助为零而要维持机构的生存,那么只有两种方法:要么靠政府给政策或者权力获取缺乏正当性的收入,要么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营。如果属于前者,则明显违背公共权力不得被商业利用的法理,造成事实上的公开寻租,堂而皇之地“开展经营行为”,小单位、小部门的人大发其财[9] ;如果属于后者,那么为什么不就是企业呢?为什么要披上“事业单位”的外衣呢?这样,此类机构在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处于说不清的浑浊状态,在制度的空隙中寻找盈利的空间。可以想见:这样的事业单位制度安排,难以发挥事业单位对社会的应有贡献。

(三)按照职能标准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是政府职能,政府为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据技术分权原则将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转移到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相对独立地组织事业服务与产品的提供。”[10] 但是,按照行业的分类方法或者按照拨款形式的分类方法都不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分类。20世纪90年代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从职能角度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笔者认为,从事业单位的职能角度对其进行分类,是走向事业单位制度法律技术化的一个表现。而且,“从总的趋势看,依据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分类得到多数人的赞同”。[11]

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社会功能对事业单位进行过分类:一是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单位(占70%),二是生产经营性或开发性事业单位(占25%),三是其它类事业单位(含行政延伸性、机关附属性)事业单位。[12] 但是这种分类的依据仅仅是服务对象,尚未体系化地建立以职能为基础的事业单位分类框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90年代后期,按照职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的研究逐步深入,并且局部地反映在中央和地方的一些相关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如西宁市基本按职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行政管理型、社会公益型、公益兼经营型、机关后勤服务型五类。浙江省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其分为四类: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

2001年,中央编制办公室专门组织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分类管理调研组”,设计出新的分类体系:一类是承担政府行政行为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保障事务职能的单位(可称为行政保障类);二类为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或准公益事业、基础性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可称为公益类);三类为从事有偿性经营服务、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位(可称为经营类)。中央编办的张雅林博士提出,根据目前事业单位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功能,在机构编制上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承担不同性质的任务,实施不同的改

革思路,并具有不同的经费供给渠道,以及财务、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3] 对于按照职能对事业单位的分类,理论界的探讨和实务界的意见就以下问题达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主体,是符合事业单位功能定位、自身性质的一类,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的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政府委托承担特定行政职能或者提供支持、保障、参谋、咨询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认证认可监管机构、标准管理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政策研究机构、环境工程质量监理、基层计划生育所等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类型,是指公共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公共性特点的机构,比如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艺术表演团体、节目制作机构、体育俱乐部、出版社等等。

三、分类规范事业单位的制度选择

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事业单位进行的若干种分类及相关政策,或许适应了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些分类方法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有必要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的改革和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以上对事业单位的各种分类方法,虽然从行业属性、经费来源、职能等角度来说各有其意义所在,但是应该说都存在法律上不严谨的地方,不能完全准确描述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因而不具有立法技术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中国存在的事业单位,从法律角度看,有六种主体模式可作为其分类改革的制度选择:一是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二是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三是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社团法人,四是非营利性企业,五是由非国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六是商事主体性质的企业法人。这种建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基础上的事业单位分类模式,有助于构建新型公共服务主体体系,并为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法律技术层面具有建设性的制度选择。

(一)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一: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

在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范围内,有相当一部分虽然实际上与政府机关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在编制上叫做事业单位,在法律地位上也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机关法人。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这是中国目前的一个独特现象。[14]

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

履行公共权力却作为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很多的。例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使着大量的行政职权,但是其人员却在很长期间内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单位被作为事业单位来看待[15] ;中国专利局在1994-1998年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行政机关;中国地震局及其地方机构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是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也行使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均属于此种情况。

到底为什么要把上述履行公共权力的单位归入“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呢?[18] 笔者尝试作如下理解: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这条规定,设立部、委的程序性较强,周期也较长。但是根据该法第11条,又授权国务院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从而避开了第8条的束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

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这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电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就成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务院的部委,但是根据授权享有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

上述事业单位在《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模式下,归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实质上属于执行公共权力的法人。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中,笔者建议此类仅仅在编制上属于事业单位的机构定性为公法人或国家机关法人。

(二)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二: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

本文所指的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特定的社会性目的而出资设立的财团性质的法人机构。其特征,一是由国家或者政府出资举办,并由公共财政资金提供运营经费;二是这种财团法人的目的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特定的服务;三是财团的高层管理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全部由国家或者政府任命。我国目前存在的这类财团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21] 。这些机构现在全部被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但是在未来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里面,这些机构应该属于公法人中的财团法人类别,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笔者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具备公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双重特征,属于公法人财团。[22]

(三)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三: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组织,它们一般也被认为是事业单位。这些机构虽然是社会团体,但是其经费全部或者主要由公共财政开支,以特定的公共服务为社团宗旨。比如全国妇联的章程第33条规定“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再如中国作协的章程第29条规定:“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社会赞助。”[23] 可见,中国作协的最重要经费来源是作为公共财政的国家拨款,它同时具备社会团体的特征。笔者认为,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编制的21个群众团体中除宋庆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财团法人外,其他都属于非营利社团法人,它们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2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除此以外,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和运营的国立科研机构、国立大学也属于非营利社团法人。 例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部委直属的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等。除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外,各部委还设立了为数不少的这类事业单位。[25]

(四)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

顾名思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从性质上说也属于大陆法系的非营利社团法人范畴。国外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它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共同构成了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体系。从法律概念上讲,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力量利用民间资金举办、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实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与企业营利性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类组织的创办动机不同,从而引发两类组织的行为目的和行为结果的不同。企业是以追求投资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以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为己任。[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篇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篇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2015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1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20xx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第一章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2)竞争择优原则;(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4)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

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

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事业单位实行特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赠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4)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2、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zhèng fǔ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公开招聘制度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1、公开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包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2、公开招聘的原则

(1)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相关法律规章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3、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l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事业单位工资的分类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有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15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③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薪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原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培训制度

1、培训的内涵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培养和训练。事业单位的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养和训练。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更新和充实培训的内容,完善培训制度,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培训的原则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3、培训的基本内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1)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培训的方式

培训的方式按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的目的等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①从培训与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在职培训和非在职培训。

②从培训的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正规学校培训、非正规学校培训等形式。

③从培训的目的来划分,有学历培训、文化补课、岗位职务培训等。

(3)培训的内容

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

②新知识、新思想、新技能的培训。

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的制度。

1、考核原赠与范围

考核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2、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等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岗位类别、等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应结合各自实际,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综合分析、量化测评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

篇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2015县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县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2015年,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编办的关心指导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依法按程序管理机构编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八个严禁"规定,为服务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现将一年来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机构编制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1、新设机构19个。其中正科级机构1个,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股级机构15个,分别是县农村交警3、4、5、6中队,县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络宣传与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卫生会计核算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渠阳管委会邓家坡社区劳动保障中心,县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暂不定级别拟作为正科级机构向上呈报审批的3个,分别是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烟叶办公室,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2、合并组建机构1个。即甘棠镇中学。

3、加挂牌子机构7个。分别是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县健康教育所牌子,在农业局优农中心加挂县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牌子,在县纪委效能室加挂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牌子,在县民政局优抚办公室加挂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牌子?,在县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加挂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站牌子,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加挂县工程交易中心牌子?,在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加挂县水土保持局牌子。

4、更名机构1个。即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更名为婚姻登记处。

5、合署办公机构:无。

6、撤销机构3个。分别是甘棠一中,甘棠二中,甘棠大桥中心小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监察大队)

(二)编制情况

1、行政编制。全年减少行政编制28名,为乡镇机构改革按原乡镇行政编制10%精简数。

2、政法专项编制:全年无增减。

3、事业编制。全年共增加事业编制142名。其中新增全额拨款186名(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增编制100名),核销差额拨款编制43名,核销自收自支编制1名。

(三)编制改性情况

全年编制改性23名,。其中差额拨款事业编制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系二凉亭园艺示范场场部管理层编制剥离改性,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改为全额事业编制11名,分别是环保局环境监测站5名,移民局移民培训服务中心6名。

(四)人员入编销编情况

全年共办理人员入编及异动编制手续336人次,按类别分为行政166人次,全额拨款事业139人次,差额拨款事业14人次,自收自支事业17人次。其中新入编86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整250人次。新进人员中,进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69人(行政机关39人,全额事业单位30人、差额事业单位0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7人。全年共销编115人,其中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91人(行政机关22人,全额事业单位69人),差额事业单位16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8人。入编人数与销编人数相比,负增长29人。

二、机构改革情况

1、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批复的改革方案已全面完成涉改各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方案中有关机构整合和职责调整全部按规定到位,行政编制核定不超总额,领导职数按上级批复数额进行核定。在改革中,清理规范部门管理机构1个,消化行政机关自定事业编制13名,消化县直机关行政超编人员13人?。改革后未新发生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进人等违规违纪行为。

2、乡镇机构改革。分别召开常委会和乡镇机构改革动员会并4次召开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按时上报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制定人员分流方案,行政、事业编制都按比例进行了精简,全县共精简事业机构95个、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194名。按要求全面完成了乡镇"三定"工作,改革后乡镇未发生新超配领导职数现象。按怀办发【2015】14号文件规定,管理体制下放的事业站所,人、财、物全部下放到乡镇管理,乡镇已经按批复的机构进行挂牌运转,人员实行竞争上岗,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请求

1、问题和困难

⑴我县机构编制总量偏少。和市内人口规模相当的县相比,我县的机构数、行政和事业编制数均处于最低,特别是全额事业编制少了800名左右,目前除差额事业编制外,其余都处于超编状态,一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机构和编制基本无法用"撤一设一"和编制调整的方法解决,政策性安置(接收)人员和工作需要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编制保障。而我县因驻军较多,每年的政策性安置(接收)人员数量都远超过其他县(市、区)。

⑵部门干预影响改革。一些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和乡镇事业站所体制改变不相适应,给新机构的顺利运行带来困难。

⑶专业技术人员面临断层问题。乡镇机构改革精简编制后导致乡镇公益性事业机构出现大量超编人员,在保证改革平稳推进,超编人员基本选择自然减员分流的情况下,将会长时间没有空编,乡镇紧缺的规划建设专业人才无法进入,畜牧、农技等技术人员也将面临老化、断层的问题。

2、请求

⑴在机构设立批准方面,给予我县倾斜支持;

⑵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方面,请求按照市内规模相当的其他县的总量同等对待,允许根据工作需要适量补充增加我县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数量。

四、2015年工作打算

1、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

2、继续推进和完善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建设。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完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3、配合抓好其他专项改革。主要是医疗卫生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4、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不断探索研究机构编制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手段,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创新,加大和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5、继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全省实名制管理软件数据录入和初步运用的基础上,抓好软件的全面开发利用,并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

6、继续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登记管理单位的督查和指导。

7、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为民服务本领。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和实效。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综合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四是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五是加大机构编制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力度,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2016年财政局工作方案6篇

第1篇:财政决算工作方案

为顺利完成2016年县决算编报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决算工作质量,结合本年财政决算编报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决算工作流程及工作分工

全县财政决算工作由国库科牵头,预算科、文行科、社保科、农财科、经建科、国资办等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完成。为扎实做好决算工作,使这项工作有条不紊,互不推诿,进一步完善决算工作流程,将国库科、预算科及相关科室的分工职责清晰化、制度化、责任落实到人。对参与决算工作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明确各相关业务科室的决算报表工作职责。总体方案如下:

财政局成立决算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决算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库科。

(一)财政决算工作流程

2016年县本级部门决算工作编制流程是预算单位上报主管业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全部审定后报国库科汇审。

(二)决算工作具体分工及职责:

1、财政总决算工作具体要求:

(1)县直预算单位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基金预算收入的明细项目必须要与国库科总会计数据核对一致。

(2)县直预算单位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必须要与国库科预算外总会计数据核对一致。

(3)县直预算单位的人员情况必须要与编委和相关业务科室数据核对一致。

2、业务科室主管:

3、具体工作人员:

(三)财政部门决算工作:

1、具体要求:

现已将2016年度自治区审核后的部门决算数据下发。各业务科室负责装入所属预算单位。报表审核中相关数据(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拨付和相应的功能科目,上年同期数)应核对一致,然后进行公式及过录表审核。单位相关事项都应在说明文档中说明。各业务科室将所属单位的决算报表审核无误后统一交国库部门汇审。

2、业务科室主管:

3、具体工作人员:

(四)决算办公室工作任务:

1、做好决算培训工作。部门决算报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数据准确度要求很高的工作。为了使我县各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认真领会每个指标的含意和填报的口径,根据相应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培训、答疑工作。

2、负责审核县本级部门决算和汇总部门决算的上报工作。

3、负责编制县本级财政总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

(五)、有关注意的事项

为了使年终决算能够顺利完成,请相关业务科室请给予配合并注意有关事项如下:

1、12月25日起,各业务科室停止办理除上级专项以外的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2、12月20日起,政府采购办对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业务停止办理。

3、12月20日前,国库支付中心对国库科批复的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要办理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4、12月25日以后,各业务科室原则上停止办理拨款业务。

5、预算科在12月25日后,原则上不办理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的追加手续。

二、财政决算工作具体时间要求

(一)财政总决算:

1、12月25日前,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与国库科预算内总会计进行对账。

2、12月25日前,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编办人员编制情况与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核对。

3、12月25日前,各预算单位将本单位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资金额度申请报告上报至国库科。

4、截止12月25日,财政非税资金管理系统将停止办理相关业务,预算单位需在25日前与国库科预算外总会计进行对账。

5、截止12月20日,要求相关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与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进行对账,并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进行调整;12月23日后,财政专户资金业务将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二)部门决算:

1、本级预算单位在12月25日—1月5日将部门决算报表(含报表、附表、说明、分析、决算总结)上报至主管业务科室;

2、业务科室在1月5日—1月10日将汇审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工作总结、决算分析,连同电子介质数据一并报送国库科汇审。

3、1月20日前完成全县财政部门决算汇编任务,做好上报准备工作。

(三)各部门要按照财政决算工作的总体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职责分工,保质完成本部门的工作。

此实施方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变动,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第2篇: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县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地区财政局《地区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县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将全县清理甄别汇总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前上报地区财政局。

二、工作职责

按照地区要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统一领导,政府性存量债务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甄别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清理甄别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性存量债务的甄别、汇总,对审计部门确认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锁定、监控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债务审计结果,审计部门要对本县各单位政府性债务进行逐条审核、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情况说明,并牵头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认定,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在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各债务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会同审计部门进行逐笔确认。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夯实项目自身收益情况,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做好清理结果的档案整理和统计工作。各债务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签字确认;确无政府性债务的单位由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签定《无政府债务承诺书》。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11月28日-11月29日)

财政局于2016年11月29日前完成全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布置。无政府性债务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无债务确认书反馈至债务清理甄别办公室,有政府性债务的预算单位在审计部门的审计指导下开展债务清理确认工作。

财政、审计、发改、银监、人行等部门于各抽调1名人员,在债务清理甄别办公室开展联合办公。各单位于11月29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办公室。

(二)债务单位清理核查阶段(11月30日-12月3日)

债务单位根据债权债务双方确认的债务信息,按2016年审计部门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如实填报财政部门下发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情况表》。

1.截止2016年底,各单位存量债务较2016年6月30日,如发生增减变动,将变化情况及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确认。

2.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发改委的批复,如实填报在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总投资计划、截止2016年底已落实资金、后续资金来源、2016年计划融资等。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3.债务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需填报“融资平台资产情况”表。

4.对于审计认定截止2016年6月30日历史债务数据存在争议的,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5.各债务单位要对每笔政府债务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债务信息的债权债务双方确认书、举债合同、债务资金入账通知书、债务偿还凭证、项目立项审批等资料。

债务单位于12月5日前完成本单位债务数据的清理填报工作。

(三)债务清理结果审计确认阶段(12月4日-12月7日)

审计部门对债务单位上报的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逐笔审计确认。将审计确认后的债务数据报送财政部门,出具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审计意见。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确认结果核实并填报债务系统中的债务数据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对立项建设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人行和银监部门完成对融资平台目录的审核和确认工作,以及完成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情况统计。

(四)存量债务甄别阶段(12月8日-12月13日)

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结合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资料,商有关部门后,开展债务甄别工作。将没有收益、计划偿债资金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将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

(五)汇总审核阶段(12月14日-12月19日)

1.财政部门汇总核实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结果,协调国资部门等相关单位做好政府资产的统计填报工作,全面梳理政府财力状况,分析债务风险,并将清理甄别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

2.发改部门负责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逐笔审核确认,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在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3.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计部门,以2016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并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进行统计分析。

(六)汇总上报阶段(12月20日-12月22日)

12月22日前,财政部门汇总本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连同审计意见上报地区财政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需要衔接、沟通的事项多,同时还需要审计部门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此次债务的清理甄别工作。

(二)如实填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行署的工作安排,各部门一定要如实填报存量债务,要见人、见账、见物,每一笔存量债务都要有明确的偿还来源,严禁瞒报、虚报、漏报等行为。

(三)责任追究。在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中,对债务数据弄虚作假,核实工作不认真,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损害政府信誉等行为,自治区将提高该地区债务风险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发债资格。对部门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冻结其项目经费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3篇:部门预算实施方案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部门预算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支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地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实现有效监督,努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用好财政增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肃财政纪律,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工作原则,确保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0%以上用于民生,努力为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2016年县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继续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比上年只减不增。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严格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深化基本支出改革,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支出定员定额工作,进一步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工作,推进部门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三)加强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项目库建设为核心,大力推进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完善项目信息,规范信息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四)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规范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选择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规范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加强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配合做好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六)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和经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依法合规、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七)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细化公开内容,继续推进“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二、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一)2016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编制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应真实、详细。

(三)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大审核力度,完善审批程序,2016年各单位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2016年的预算规模。

(四)预算编制与执行相结合。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细化预算项目,将预算编制同项目执行效率相结合,对2016年计划报送迟缓、执行效率不高,严重影响支出进度的项目,将考虑适当压缩2016年预算安排规模。

(五)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除县委、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信息和项目文本填报,并对其他类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六)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6年底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在2016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之外,其余原则上应全部统筹用于2016年预算支出。对2016年执行可能产生的结转资金也应充分预计,并按要求填报。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应根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将根据财政部门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情况相应压缩有关单位财政拨款预算。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要求,对目录中公布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以及2016年部门预算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对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将不予审批。

(八)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支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部编制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6年本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

1、财政经费拨款收入,是指财政经费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2、非税收入,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财政统筹,确定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可安排数。

(1)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应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2016年县级部门预算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各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2)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可安排数的具体口径

A.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2016年县财政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非税收入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B、单位留用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首先安排公用经费,其次再安排项目支出。

C.预算单位自行管理的其他收入。是指未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由预算单位自收自支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有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恪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收入不少报、漏报和虚报,真正做到全面、真实。年度执行中的超收部分,可通过调整收入预算安排单位支出。年度执行中的短收部分,财政部门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支出预算。

四、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编制的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并结合当年增人增资情况确定,项目支出需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组成的。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在职人员非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定:按照单位2016年9月实有人数工资表,以县人事、编委、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在职人员非工资性津贴补贴等标准为依据,据实测算。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办公用房、个人)、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其他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定:按照核定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制内实有车辆、审定的取暖面积,根据定额分类分档定额核定分别计算。超编人员、车辆不予核定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其他补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核定:按照单位实有离退休人数,以地区有关规定标准为依据,据实测算。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预算单位申请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确的项目资金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及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与实际工作情况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不能只反应项目支出的总体情况,要细化到具体的实施项目,并对项目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在类、款下的“项”级科目。

单位用非税收入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应首先安排单位必须和急需安排的项目,不得把项目支出硬缺口留到经费拨款项目支出上。

五、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

1、总体要求

行政单位、一般全额预算单位,其基本支出全部按照2016年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编制部门预算。

2、对特殊单位的要求

对于经费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差额单位),财政部门只核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数,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实行分类分档定额管理(涉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各项缴费预算,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地区统一规定安排),单位结合自身收入具体细化支出预算。

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医院,只核定财政经费差额补助数,将补助数列入基本支出预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取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细化支出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涉及个人的支出必须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对收入未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3、非税收入结余资金的编制。

当年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完整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并在当年安排支出预算,如当年安排仍有余额,需要到下一年度进行安排的,其需要结转的部分在收入来源中不予反映。

六、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

2016年县部门预算编制采取“一上一下”的编制程序。

(一)下达编制预算的时间

9月10至9月16日前,财政部门拟定相关报表,进行软件设置,布置2016年预算编制工作,向预算单位部署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及下发参数。

(二)预算单位编报预算计划

9月17日至9月30日前,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计划,按照确定的预算安排原则和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预算单位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报财政局各业务分管股室、采购办审核。

(三)业务科室、预算审核

10月8日至10月20日前,财政局各业务分管股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收入征收计划、政府采购项目、车辆情况及三公经费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预算科。

10月31日前,预算科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基础资料,结合有关法规,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逐项审核,经局务会议审批后,将各单位项目支出报经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形成部门预算草案。

(四)批复预算

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审,由财政部门在县人代会批准2016年部门预算的30日内,批复到各预算单位,完成部门预算编制的“一下”。

七、编报要求

1、请各预算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精心组织,确保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

2、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过程中,要对各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财政局。

3、非工资性津贴补贴按照县人事、财政部部门核定标准予以填报,在部门预算软件单位基础信息表“在职非工资性津贴补贴(人均/元/年)”一栏具体添列时,按照算术加权平均法,离、退休人员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同上。

4、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引起基本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在报经人大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调整单位预算。

5、各项支出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单位各项缴费安排的支出统一使用单位主款科目。

6、认真编写收支预算编制说明。单位收支预算编制说明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人员、机构编制设置及增减变动情况;2016年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分析;2016年本单位承担的任务和工作目标,2016年各项收入计划的测算情况,项目支出的使用方向和管理办法等。

7、各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下发数据由财政局预算科负责下发。

8、部门预算“一上”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1)预算单位编制的2016年部门预算录入报表、项目申报书两份(必须经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和报表一致的电子数据一份;

(2)提供本单位2016年9月份统发工资明细表;

(3)单位三定方案复印件;

(4)办公用房(需供暖)的房产证和供暖合同;

(5)报废及新增公务用车的相关手续、车辆编制的批复文件;

(6)2016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4篇: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预算公开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地区2016年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6年县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预算公开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部署,以财政资金分配为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积极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分配更加公平公正、资金更加安全高效,努力构建公共财政与防治腐败协调互促的新机制。

二、预算公开的内容

(一)财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当年经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经县人大批准的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年未预算单位需公开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

三、预算公开的形式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的时间

全县各预算单位5月20日前公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涉密单位除外),12月31日前要公开全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

五、职责分工

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分管单位公开的督促、推进、指导及资料统计报送工作。

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公开、解释说明工作,并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公开工作,同时将公开内容等相关资料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分管业务科室。

六、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研究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等事项,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三)深化预算改革。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政府综合预算编制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加大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有利条件。

第5篇:创建优秀平安县宣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创建自治区优秀平安县工作实施方案》拜党办发2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县新一轮平安建设争创自治区级优秀平安县工作深入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优秀平安建设宣传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优秀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重点宣传和普遍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整合各种宣传资料,拓宽宣传渠道,打好主动仗,唱响主旋律,营造强大舆论氛围,使我局职工了解平安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优秀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增强积极参与创建优秀平安县的意识,全力推动我县创建自治区级优秀平安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宣传重点

1、宣传自治区、地区关于优秀平安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工作部署和建设“优秀平安”的意义、目标要求、任务措施以及县委、政府创建“优秀平安”的坚强决心,确保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

2、我局各科室要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各部门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优秀平安建设工作,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情况;各科室要协调配合着力解决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3、各乡财政所、各科室要深入开展基层、行业平安建设的情况;宣传各乡镇场、各科室开展优秀平安财政所、优秀平安科室、优秀平安家庭等平安创建活动情况;公民参与治安防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情况。

4、深入宣传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和安全防范方面的知识。

三、宣传任务和方式

1、各乡财政所、各科室要结合干部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整合力量,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向农牧民面对面的宣传创建优秀平安的意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局机关,要在5月底完成现有平安建设宣传牌的更新,按照县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新增宣传牌,设置至少1个固定的宣传栏或宣传橱窗。

3、各科室要围绕行业法规条例进行宣传。并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对照“优秀平安单位”标准组织学习宣传与开展创建工作。

四、工作要求

平安创建的宣传工作是创建优秀平安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创建优秀平安县的认识,激发社会和群众抓平安、保平安、促发展的理念,创造平安建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全局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创建氛围。“优秀平安县城”创建领导小组成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部署我局的优秀平安建设宣传工作,落实好宣传人员、经费、档案资料,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优秀平安创建的典型经验,及时上报反映工作动态,把优秀平安创建的宣传活动不断推向高潮。局平安建设创建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平安创建宣传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第6篇:财政局平安创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党政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项目标要求,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努力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成为工业强县建设、财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创建自治区“优秀平安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拜党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局“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服务大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全党的工作大局、建设“平安”的部署要求,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构建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格局。依托创建平安单位、平安家庭的载体,使全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以家庭的平安,促进单位的平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力争全单位大多数家庭达到“平安家庭”的标准;力争每个科室达到“平安科室”的标准。广大干部职工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达85%以上,参与率达85%以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满意率达95%以上。全局争取在本年度达到县“平安”创建活动的“平安单位”标准。

三、创建标准

1、“平安家庭”标准:主要是“六个做到、六个不发生”。即做到学法守法,不发生家庭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暴力、吸毒以及赌博等活动;做到邻里和睦,不发生邻里之间重大的纠纷和械斗;做到加强防范,不发生家庭成员受到不法侵害和火灾事故;做到崇尚科学,不发生家庭成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法轮功等邪教活动、非法传销活动;做到明辨是非,不发生家庭成员参与群体上访、聚众闹事;做到维护国家安全,不发生家庭成员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2、“平安单位”标准:主要是“组织机构健全、维稳机制完善、安全防范落实、宣传教育到位”。即有成立创建“平安单位”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和完善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和重大事件发生,对发生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能及时发现、疏导、化解和处理,无本单位人员参加敌对组织、“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非法宗教组织;安全防范成效明显,有提供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未发生盗窃等可防性案件,未发生重大火灾、交通、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无本单位人员及子女违法犯罪,无发生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广泛宣传平安建设,积极参与社区的平安共建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无履行职责不当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当。

3、配合参与到位。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和协助综治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和平安创建各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和支持所在社区的平安共建活动。实行“双向管理”,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服从县综治委的管理,又要接受所在社区的管理。做到及时完成县综治委、所在社区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和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明确领导责任,工作职责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抓全面,班子成员具体抓、抓分管,科室部门配合抓、抓落实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创建工作格局。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把创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工作作为建设平安重要内容和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对开展创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活动亲自抓、负总责,经常听取创建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平安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成立平安创建领导机构,指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好平安创建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平安创建竞赛活动取得实效。

2、落实措施,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平安创建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机制,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责任与奖惩的统一。防止平安创建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亲自挂帅,总负责;副组长由书记和副局长当任,书记具体抓;各科科长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于行政办公室,科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平安创建工作的具体事务。在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的同时,要想方设法调动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通过家庭的平安来构筑、保障单位的平安。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尽好自家责,把“平安家庭”、“平安单位”的创建工作融入到创建“平安”的工作格局中,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结合各自的行业职能,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创建合力,为共同创建“平安”做好基础性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大力宣传,积极参与。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平安建设,营造浓厚的平安建设氛围,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员工参与建设“平安”的积极性,使平安建设深深地扎根于干部群众中,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考评奖惩

(一)考评办法

创建“平安单位”活动考评分为平时检查和年终考评:平时检查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抽查为主,对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整改处理,并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根据平时检查记录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进晋调资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办法

经民主测评、领导小组审核,被评为“平安家庭”和“平安科室”的授予“优秀平安家庭”和“优秀平安科室”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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