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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进一步发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仲裁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指委应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指委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常设咨询机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教指委可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

  1、学校教指委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副教授以上代表组成。

  2、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联合担任。

  3、学校教指委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闭会期间负责学校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4、学校教指委委员候选人由院(系)、教务处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5、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聘期结束自动解聘。

  6、学校教指委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为者,学校教指委全体会议有权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学校教指委提名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基本职能

  1、学校教指委是常设专家组织,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与决策提供建议,负责对改进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2、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3、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4、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5、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6、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七条 专业、教材和课程建设

  1、审议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与布局调整方案。

  2、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审定并监督实施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质量监控措施等。

  3、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规划。

  4、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评选、推荐遴选。

  5、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基金立项进行评审和验收。

  6、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7、审定全校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材的选用。

  第八条 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1、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2、提供教学改革方向咨询,审议教学改革方案,监督和指导改革方案的执行,评价和研究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审议教学研究课题与教学改革课题指南和立项,验收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4、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及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

  第九条 教学条件建设

  1、 审议学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建设规划。

  2、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3、 审议与教学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第十条 教风建设和督导

  1、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2、负责学校教风和学风的评议。

  3、负责教师教学优秀奖的评选。

  4、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一条 本科评估

  1、审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2、监督和指导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3、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运行与要求:

  1、学校教指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2、 学校教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学校教指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决策内容须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4、学校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换届

  1、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按时换届。

  2、新一届委员应保留1/3~1/2的上届委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 换届由在任教指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委员的推荐名单,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4、教指委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指委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教指委按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教指委分委会和委员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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