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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点锦集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点1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点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副、国务委员、各、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副、国务委员、各、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点3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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