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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天津生育津贴查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生育津贴查询

  天津市2016年度生育津贴调整最新政策

  天津市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与核拨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申请时需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网上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怎么领取生育津贴?

  市民杨女士是一名怀孕9个多月的孕妇,于2011年11月失业,失业金领到2012年7月,如今即将到预产期,想咨询失业人员可否领取生育津贴。

  杨女士于2011年11月失业,单位为其缴纳五险到2011年8月,失业金领到2012年7月,但是其在失业期间怀孕,预产期为2012年7月5日,恰好过了领取失业金的区间,不知还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天津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到:“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由于杨女士生育时已经超过了失业金领取时间,因此,杨女士享受不到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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