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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下面是烟花美文网www.39394.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优抚对象抚恤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7优抚对象抚恤金

  各镇乡(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30号)和象山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象山县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象民〔2012〕122号、象财综〔2012〕535号)精神,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上述保留的增发补助金与定期补助金一并按月计发。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详见附件4)。

  五、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的标准。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7〕188号)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各镇乡(街道)财政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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