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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下面是zw234作文网http://www.zw234.cn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17年济南拆迁补偿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17年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

  (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由评估机构测定。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现使用人使用。

  第十六条《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是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规定的使用面积34平方米。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执行,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询;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多人共有一套被拆迁房屋,房产登记仍为一套房屋的,按产权登记认定。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隐瞒相关房产信息情况,违规取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后,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应享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后,应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与原房屋面积之间部分,只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回迁安置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为便于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设和被拆迁人选房,在满足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可按安置需求建设不同面积档次的中小套型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应在拆迁人提供的与其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屋;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且有条件交齐差价款的,可选择高于保障面积一个档次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少于其应得拆迁补偿金额,分期付款的其他事项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租住房屋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被拆除房屋为《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产权不明的房屋:

  (一)经法定程序无法认定产权人的;

  (二)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因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迁人需二次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按照《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二十日内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在拆迁期限内没有提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发给搬迁奖励费5000元;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前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拆迁工程,仍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2)17年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一、济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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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济南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济南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济南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济南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济南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济南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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