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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精选(3篇)

边防部队口号建军节中国风展板背景

  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精选1

  为弘扬革命精神,缅怀革命先烈,经研究,定于2015年9月30日开展我县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方案。

  一、时间:2015年9月30日(星期二)上午9点。

  二、地点:县革命老区机关旧址革命主题广场

  三、参加单位及人员:各县级领导,县直及驻惠有关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安、交通、城管执法、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组成30人方队。

  四、公祭烈士仪式议程:

  公祭烈士仪式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同志主持。

  1、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行鞠躬礼、宣布公祭烈士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向革命烈士默哀;

  4、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5、奏《献花曲》,武警战士向烈士敬献花篮。(县委、县政府各敬献一个)

  6、整理缎带或者挽联(请县委书记同志整理);

  7、参加公祭活动人员瞻仰烈士碑廊(背景音乐放《献花曲》)。

  五、责任分工

  (一)县委办公室

  以两办名义下发活动通知;统计参加仪式县级领导名单。

  (二)县政府办公室

  传阅两办通知;把关李县长主持词。

  (三)县委宣传部

  负责公祭活动新闻报道、现场采访,及时报道开展公祭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四)民政局

  负责整个公祭烈士仪式的统筹协调。

  1、起草仪式通知、李县长主持词;

  2、与革命老区机关旧址联系,做好县革命老区机关旧址革命主题广场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音箱、花篮、场地布置、仪式演练等。

  3、与武警中队联系,确定敬献花篮的武警中队战士;

  4、与教育局联系,确定献唱的少先队员代表。

  (五)县公安局

  负责革命老区机关旧址及其附近的道路交通疏导、停车等事宜;

  (六)县教育局

  负责安排县第一实验学校组织40名学生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电力供给,现场配备电力用车。

  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精选2

  xx县人民政府: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五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八十周年,为铭记先烈的丰功伟绩,传承英雄的光荣事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拟于9月30日国家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活动方案:

  一、 烈士公祭活动时间

  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烈士公祭活动地点

  xx县革命烈士陵园。

  三、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

  县各套班子在家领导、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驻柘部队官兵、公检法干警及城关中小学代表等。其中:驻柘部队、公检法各单位;县直各单位;一中;县职业技术学校;三中;少先队员合唱队分别组织100人方队按标识牌站位。

  四、烈士公祭活动议程

  公祭活动仪式由县领导主持。

  1.主持人向烈士墓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2.礼兵就位;

  3.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4.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5.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6.武警战士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7.整理缎带;

  8.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

  9.仪式结束。

  五、公祭活动职责分工

  (一)县委办

  以两办名义下发活动通知,统计落实参加仪式县级领导名单。

  (二)政府办

  把关县领导仪式主持词,负责通知县直各单位100人方队人员出席仪式。

  (三)宣传部

  负责公祭活动新闻报道,及时报道开展公祭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四)县民政局

  负责整个公祭仪式的统筹协调。

  1.起草仪式主持词

  2.做好烈士陵园广场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音响、花篮、场地布置、仪式演练等。

  3.与武警中队联系确定敬献花篮的武警战士。

  (五)教育局

  负责通知落实一中、职业技术学校、三中、少先队员(献唱少先队队歌)各100人方队出席仪式。

  (六)公安局

  负责615东路十巷路口(104国道)至烈士陵园道路交通疏导、停车等事宜。

  (七)住建局

  负责615东路十巷至烈士陵园路段两旁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八)卫计局

  负责落实两名医护人员处理现场突发病情的医护等工作。

  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精选3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推进烈士公祭活动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烈士公祭活动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倡导奉献意识,民政部近日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出台了《烈士公祭办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烈士纪念活动,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存在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差异明显,以及组织不得力、程序不规范、礼仪不庄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公祭活动的氛围和效果,亟待从法制层面予以规范。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烈士公祭活动属于大型政治性活动,必须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安全、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保障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为此,《办法》不仅明确了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而且并对烈士公祭仪式的程序、重大庆典日敬献花篮仪式的程序、以及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乐曲演奏等细节,都予以具体规范。

  举行烈士公祭仪式,是烈士公祭活动的核心环节。在归纳总结各地做法、结合中国传统习俗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办法》规定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同时,明确烈士公祭仪式也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方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以下为《烈士公祭办法》全文:

  烈士公祭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

  (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

  (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 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 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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