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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

  使 用 说 明

  一、为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参考样本。

  二、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制(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基础。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公办中小学校制(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

  四、【】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学校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

  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

  (学校全称)章程

  (×年×月×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年X月X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X年X月X日经 教育局同意备案,自X年X月X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如需,则可简叙学校发展沿革,一般控制在400字以内,并将第一章第一条置此未。)

  第一章  总 则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分别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 ;住所地为 ,

  邮政编码为 ;官方网址为 ,微博名称为 ;注册域名为 。 (说明:学校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 ”。住所地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与邮政编码。官方网址建议填写,注册域名、微博名称为可选项。)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辽源市 教育局举办,经辽源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 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 年制(高中或初中或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规定,“承担义务教育…..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学校若是九年制应按实际情况写明。)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学校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 。办学规模为 个年级 个班,总体不超过 人。

  (说明:办学规模是指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校学生人数,它决定学校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学校校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此三项指标均不含教职工宿舍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的基本依椐。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城市小学、中学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和50人,农村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中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30人、45人和50人)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填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说明:本章名称也可简写为“学校文化”。学校可充分总结提炼本校文化精神,凝炼办学理念,凸现价值追求,形成具有本校鲜明特色的品牌宣言书,后面各章应紧紧围绕该核心价值追求展开表述。本章也可并入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本条内容也可进一步涉及学校的社会使命,强调公益性。)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

  教师发展目标为……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分款列项提出学生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学生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本校所要培养的学生将是怎样的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或《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加以体现作为引领。)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

  校训为……

  (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说明:此条款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定期制订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学校也可将第六章中的第45条【人事制度】、第七章中的第58条【财务管理制度】、第59条【学校收费】移入本章后半部分。学校也可将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中校长职权、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诸条合并,并加上《教育法》第28、29条中的学校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单列为“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章,按学校、校长、教师、学生顺序排列,置于本章之前。第五章、第六章中的其它项目,可分别归入“治理结构”与“教育教学管理”两章中。)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说明:学校可根据校情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具体写为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写为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同。)

  第十二条 【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说明:一般可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直接抄录“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证书、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学校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也可依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等进一步明确“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拥有与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有关的六项职权:机构设置权、行政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校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从文字精炼、操作应用等方面考虑,建议以“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的方式涵盖大部分,其余权利和义务则在学校章程中通过学校的基本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落实。)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说明:少先队组织在义务教育段学校设立。)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依据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说明: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名称应依据编制部门的规定,—般为一室三处,在此前提下,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实训处。)

  第十六条 【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学校还可依据校情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小学为可选项。)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说明:校务会议为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统称,不包括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说明:校史室或荣誉室为可选项,倡导建立。)

  第十九条 【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说明:申诉制度的建立依据是《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学校应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教师申诉制度可参考教育部目前正在研制的《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制度可参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55-64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以往均有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争议调解小组,可以此为基础升格成立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可选项,其建立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鉴于目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纠纷亟需调解,建议学校最好自行设立,也可借助学校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救济,以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说明:如有校车则应在第一款中增补“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较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不必罗列。)

  第二十一条 【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说明:本章样本主要提供思路,学校不必拘泥于样本条款数目与顺序。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做法,依据校情重新编写本章内容,充实创新。本章内容应当与第二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培养目标、办学品牌紧密呼应,体现特色。义务教育段学校还可结合《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编写;职业学校更应结合职教特点编写,增加有关“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等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说明:各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如部分学校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也有些学校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可依据校情重新编写。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专业办公室等。)

  第二十三条 【德育管理】学校实行 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

  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

  (说明:学校可呼应第二章,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总结提炼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及基本做法,逐条阐述,如本条在“学校实行‘____’的德育管理”的原则统领下分款阐述基本做法,下同。学校德育管理应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新德育实践模式内容。)

  第二十四条 【班级管理】……

  (说明: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

  第二十五条 【社团管理】……

  (说明: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有关“学生创业工作室”管理活动机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关于“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的条款,如:“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或复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说明:建议包括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可以在本条内写明。高中段学校应增加学分制管理内容,如:“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如果在本条内表述学生作业量,应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绳,不可自定。)

  第二十八条 【课堂管理】……

  (说明:建议包括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说明:如果有体育节等学校设立的相关教育活动“节”均可写入,下同。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医务室或卫生室。寄宿制学校禁烟范围应增加”学生宿舍”。)

  第三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说明: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心理辅导(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咨询)站,并表述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路径与特色。)

  第三十一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艺术周(节)……

  科技节……

  (说明:学校可凝炼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等教育管理与活动特色加以阐述。)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

  (说明: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阐述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说明:建议包括表述管理愿景、建构管理网络、确定校本载体等内容,勿与第六章第四十九条【教师培训】内容重复。)

  第五章 学生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 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说明:本条可依据不同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编写。若是义务教育段学校,可按第二款编写。若是中等职业学校,则通过自主招生、中考招生和招生市场等三种方式录取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说明: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有《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两种,市有普高、职高两种,鉴于文件名称变化不利于学校章程的稳定性,所以不具体写文件名称。实行完全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提前修完学分可予提前毕业的条款,如:“学校对提前修满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或继续学习相关专业课程,获得双专业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说明:根据《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第1 5条、《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学校不得擅定学生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四十条 【学生膳宿】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说明:本条可选择。城市学校若提供营养午餐的,可增写包括配餐原则等在内的相关内容。寄宿制学校可就寄宿制管理专门增写一款。)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的内容,如:“学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面向高一、高二学生总数的20%提供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说明:小学没有学生会组织,可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说明:本条旨在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学生评价结果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1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

  第四十五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

  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也可简写为“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义务”,鉴于普法实际需要,建议详写。也可直接抄录《教师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条文,若有变化应在原法律法规条文框架内加以细化,而不是增加。义务教育段学校可参照《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27条和第52条第6项中规定强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四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

  第五十四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 和 等。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类中选择填写。)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迂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9、22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说明:本章内容提供思路与基本文字参考,学校可依据校情适当增删。)

  第六十一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说明:教育基地可根据校情列举,本条第三款中所列仅作提示用。)

  第六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说明:本条依据2012年2月17日发布的教基-[2012]2号《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六十三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说明: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参考国外先进做法,规定“利用社会力量组建社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学校体育场地开放事宜”,此社区体育俱乐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人员带有志愿者色彩,政府或社会团体予以一定经济支持。)

  第六十五条 【综合治理】学校依靠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说明:学校可依据城乡实际写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

  第六十八条 【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说明: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

  第六十九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辽源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辽源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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