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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打十堰市社保热线0719-12333查询;
2、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直接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十堰市养老保险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是全市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建立、记录及打印发放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缴费...
地址:十堰市滨河新村13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9-8485223
【拓展阅读】
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明确单位性质的,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实施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如省属高校、医院等,待省相应政策出台后再确定具体衔接办法。
建立缴费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