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easydail.com--高考作文】

诉讼文书,适用于上诉期限内。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为大家整理的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某 男 64岁 汉族 xx设计研究院退休 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 女 53岁 汉族 工作单位:中国交通银行xx市分行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xxxx)x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所有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极不公正,恶意否定上诉人赔偿请求权。主要问题如下:

  一、医疗费判决极不公正。上诉人右胫骨骨折且致残,一审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恶意否定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全部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伤)。裁定医疗终结期限仅为17天是明显错误的。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司法实践中,医疗费不仅包括本身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损害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因受到伤害引起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看病所需的费用,只要有证据予以支撑,都可以列明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若有异议,由其进行举证,证明该费用的确是不合理的、没必要的和不相关联的,否则法院就应当支持。

  3.业内人士共知: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非常典型,审判实践非常成熟,裁判无需争议,只要有确切的医疗证明就足以。

  4.民事审判裁定人体四肢长骨骨折医疗终结期限为8~16周(56~102天)。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上诉人是右胫骨折,一审仅裁定医疗终结期限为17天显然是错误的。

  5.上诉人作为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完全按照医院的要求诊断治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用的支出。医院诊断确切,治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详细具体、客观真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二)、医学依据

  1.据xx市中心医院骨科医生介绍:中老年腿部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

  2.针对上诉人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断、医嘱和诊治情况。xx市中心医院xx年3月2日出院小结“入院和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肺内感染。住院诊治情况:肺内感染、右胫骨骨折石膏固定术后,内科控制肺内感染病情稳定后转入骨科……。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

  3.上诉人于xx年1月6日受伤住院,同月28日因肺内感染和骨伤再次住院,时间间隔只有22天,也正是骨伤治病期间。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而且,上诉人在治疗肺内感染的同时,仍在治疗骨伤。

  4.依据xxxx医院xx年1月22日出院小结“入院和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出院医嘱:随疗。”

  5.医疗实践中,中老年骨折患者,患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是骨折治疗过程中最易出现的、也是最常见的并发症。有关医学专业权威著作均有证,易查。

  (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

  1.据有关专业资料介绍: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所以称之为损伤并发症。这些并发症一般发生在伤后短时间内,其危害不亚于创伤本身。其中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是医疗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损伤并发症之一。

  2.上诉人肺内感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因遭受突如其来的伤害(骨折)及其伴发的疼痛、情绪等因素,使机体内环境的平衡和稳定性遭到破坏,出现免疫功能低下或被抑制,降低了机体对肺内感染侵袭的防御能力;二是因骨折长时间卧床,呼吸道分泌物排不出来,坠积于肺内,导致其肺内感染。

  3.结合上诉人临床症状、骨折与肺内感染的时间和先后顺序、骨折并发症产生的原因、明确的医疗诊断等,完全可以认定:上诉人遭受伤害骨折是导致其肺内感染的的直接诱因。

  4.上诉人对自身遭受损害的后果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存在全部过错。

  综上,上述客观和法律事实及医学科学依据,结合医疗和司法实践,均充分证明:肇事伤害(骨折)是导致上诉人肺内感染的直接诱因。针对肺内感染与损伤有相当因果关系或是关联的,上诉人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虽然沈阳医大出具的鉴定书仅在“分析说明”一栏中,书写了“我们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没出具结论。被上诉人虽然也对上诉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没能提出相应的、合理的、有充分医学和法律依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医疗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把上诉人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全部否定显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第三次住院治疗骨伤的费用也能否定吗?

  二、护理费判决极不公正。上诉人右胫骨骨折且致残,一审仅判决12天护理费明显是错误的。因为:

  1.上诉人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赖”。

  2.依据《解释》第21条有关规定“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依据xx市中心医院和xxxx医院两家医院出具的长期医嘱单,上诉人均属ⅱ级护理。

  4.依据xx市中心医院xx年3月2日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减少卧床,多坐轮椅活动,减少并发症”。这充分证明,上诉人当时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是:上诉人虽经50多天的治疗,也只能勉强坐轮椅活动,还仍需护理。

  5.上诉人是一位骨折、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以及先期需要24小时护理的老人,按当时雇佣护工的行情和上诉人的身体状况,上诉人正常支付了113天的护理费4420元(其中:54天分昼夜两班护理;59天仅白天护理)。上诉人受伤害113天时,勉强能生活自理。

  6.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康复也是因人而宜,老、弱、病、残等人,康复肯定要慢些。

  7.骨折患者出院并不等于治愈,在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出院后仍需护理,这是人知常情。

  8.可以想象,一名腿部骨折(右胫骨骨折)且致残的老人,护理12天就能生活自理了吗?

  9.上诉人当时的具体情况是: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妻子要正常上班工作,女儿又在国外读书,不花钱雇人护理行吗?

  综上,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正常支出的全额护理费4420元。

  三、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判决极不公正。因为:

  1.依据《解释》第17、23、24条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依据中心医院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3.一位骨折、且多处受伤、还患有骨折并发症、并已致残的老人,不仅需要治疗,更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综上,上诉人先后住院50天,每天要求15元的伙食补助费,依据民事审判裁定“营养费为伙食补助费40%~60%的计算标准”,主张75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375元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恶意否定了3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全部营养费显然是极不公正和明显错误的。

  四、误工费判决极不公正。因为:

  1.依据《解释》第 20 条有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依据xx市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两份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均证实了上诉人的工资是1500元/月。另据医院出具的医嘱诊断是3个月零24天(不是一审裁定的三个月整)。上诉人实际损失误工费是5700元。

  3.民事审判裁定误工损失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职工追讨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也是劳动合同。《合同法》针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4.一审判决不依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仅以工资单的数据为准,认为“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因效益和利益等原因,拖欠工资、发部分工资、变通发工资等现象是较普遍的,也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至于上诉人“工薪明细表”与《劳动合同书》的数据有差距,是上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假设:一名农民工与老板签订合同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发500元/月,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吗?为此,上诉人在第一次上诉和一审重审时都提出了质疑,明确提出了按《劳动合同书》签订的工资额(1500元/月)赔偿。

  5.可以想象,被上诉人的肇事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上诉人主张的数额。因为:上诉人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上诉人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已经作了重大让步。

  综上,一审不按劳动合同判决,提出的理由既不充分,也不能令人信服。尤其是一审还恶意否定了医嘱休假诊断24 天,显然是极不公正的。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误工费570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极不公正。因为:

  1.上诉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已产生如下极为严重的后果:

  (1)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明显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已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原告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

  (2)遭受疼痛和生活不便等折磨;

  (3)内心痛苦、恐惧、委屈、仇恨等;

  (4)体质明显下降,并因此引发心慌、失眠、烦躁、性功能障碍、甲亢等多种疾病,相对寿命肯定缩短;

  (5)日后的医疗费用剧增;

  (6)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

  (7)终身致残;

  (8)自身和家庭及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加重。

  2.上诉人遭受伤害后,xx省费用。然而,被上诉人不仅拒不全面和切实地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昧着良心诱骗上诉人转院,阴谋诡计得逞后,立刻将上诉人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和寻找理由,强词夺理,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从而给上诉人造成更为严重的精神和情感损害。使上诉人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失衡、愤怒、怨恨和自责等,由此引发多种生理和心理疾病。

  3.司法实践中,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

  综上,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比身体的损坏还要严重。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确实给上诉人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害。上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适当(偏低),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一审仅判决抚慰金2000元明显过低。

  六、残疾赔偿金判决极为错误。因为:

  1.依据《解释》第19条有关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依据《解释》第25条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上诉人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上诉人于(xx年6月)定残,定残时6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为:1866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70元×18年×10%=18666元)。上诉人当时计算也有误,是按63周岁计算的。

  综上,一审以“事故发生于xx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xx年3月)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很显然是极为错误的,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

  七、律师费判决有失公允。因为:

  1.由于被上诉人侵权和恶意逃避责任,迫使上诉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诉讼。

  2.律师费作为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实际损失的范围。

  3.律师费作为上诉人胜诉方的经济损失,是由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基础。近年来,很多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在判决中,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利用自由裁量权,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认定由侵权人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以惩处侵权人败诉方。

  5.依据法律有关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的精神,上诉人依法运用民事制裁, 惩处侵权人被上诉人,以弥补权利人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6.上诉人受伤害后,已成为年老、体弱、多病的残疾人,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进行诉讼。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花钱请律师行吗?

  综上,一审裁定“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要支出”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的。依据法律“赔偿与损失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仅诉求1000元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况且,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应当得到支持。

  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全部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被上诉人承担。

  综合以上全部论述,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的法律依据,均充分证明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客观真实,其诉求于法有据。被上诉人完全具备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为其行为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一审法官竟无视上诉人于法有据的合理诉求,判决不仅明显偏袒交通肇事人被上诉人一方,而且还恶意久拖不决(此案严重超期判决,已脱了长达四年多之久),完全丧失了审判客观、公正这一最基本的审判原则,纯属枉法裁判。上诉人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一审有关法官。同时,还要将有关材料在网上发布,让世人评说。为此,望二审法院做出客观、合理、公正的判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景先生

  xx年10月9日

  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甘xx,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被上诉人:王x,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上诉人甘xx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依法审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审判决即认定了被上诉人有阻止生产的行为,却不判决赔偿。原审法院没有认清当时的事实,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当。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停产是被上诉人造成,但上诉人不给查帐也有责任,所以不判赔偿。这是与事实不符合。上诉人从来没有说不准查帐,而且被上诉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财务工作。上诉人反对的是停产查帐,这将给公司的出货,资金周转造成问题,给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甚至倒闭。相反,法律规定任何股东无权带外人到公司阻止生产查帐,如果强行停产就是侵害他人权益。

  2 原审法院认为20xx年9月9日双方是自愿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当时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形。本来上诉人认为双方对公司竞价,谁给的钱多谁就得到公司。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出比协议更少的钱就可以把公司让给他,但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否则就以要查账为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产。上诉人考虑到要尽快恢复生产以减少公司的损失才签订了这个被迫的股权受让合同,并不表示上诉人放弃追究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3 原判决认为公司有损失也是公司的损失,不是个人的损失,所以并非属于原告一人。但事实上,被上诉人把他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诉人,其转让款并没有扣除这些天停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赔偿主张权也一并转让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4 公司被迫停产,需变卖资产,委托书要求上诉人在场才能卖,并且要是竞价的方式。但是,被上诉人却只允许将其买给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诉人带来阻止公司生产的其中一个人。

  5 损害的数额虽然不能准确计算,但损害的事实明确发生。原审法院以不能查清准确的数额为由不判决赔偿与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证明有十几吨的胶料是不翼而飞的,损害的数额范围应当可以通过调查计算出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不符合法理,对将来此类纠纷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首先,被上诉人纠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产。上诉人通过刑事法律的途径报案,公安机关由于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不予解决。

  其次,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也对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提出过高要求,将导致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在这中强制力阻止的情况下上诉人很难收集相应的证据。

  原审民事判决给社会的提示就是,在被股东强行停止公司生产的情况下,刑法和民法都解决不了问题,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对付武力,这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已认定了被上诉人阻止生产,这必然会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在损失数额不准确的情况下,也应当依职权尽量调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简单粗糙的判决,这才不失社会公平与公正。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4月15日

  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文三

  上诉人:林、、,男,1951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06第200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一、、、”。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0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贩卖毒品上诉状 行政公诉状范文 到法院领取诉状委托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3篇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 村务公开民事诉讼起诉状 二审离婚上诉状 不服交通稽查对超载行为行政处罚的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团伙盗窃上诉状

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文由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文地址http://www.zzxu.cn/wendang/981912.html

本文来源:http://www.easydail.com/12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