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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编者按:

  1个小时,13页实录,99位船员,倾情奉献!

  「高杉LEGAL」版权群荣誉出品!

  简介:

  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6.10.6 周四 21:30~22:30

  【2016年第27期 总第48期】

  本期话题: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一、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二、如应分割,价值如何计算?

  三、如不应分割,是否应给付对方相应补偿?如何计算?

  【沙龙主持】李昕

  【速 录 组】崔灵灵 刘嘉熙

  【编 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赵磊、付丽霞、李慧华、崔灵灵、何雅、刘嘉熙、袁吉、左键婷

  一、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主持人李昕:第一个议题是离婚纠纷中是否应当分割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呢?我先抛砖引玉吧,我认为不应当分割。理由后面慢说

  林华:所见略同

  船长◊赵俊杰: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如何理解?

  俱兴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俱兴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主持人李昕:就是尚未取得的未明确可以取得的

  林华:即必然,非或然

  俱兴斌:不可以

  主持人李昕:比如已经取得的或者已经签订了合同等明确的未来将会取得的

  船长◊赵俊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实际取得;或者 2)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得以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人身权之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在可分割之列),且要求待分配财产/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实际取得。

  唐珺:签订了许可合同、转让合同

  船长◊赵俊杰:参考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0074号案,涉及“返还手稿及摄影作品”的诉讼请求。被告首先答辩认为并未持有涉案全部手稿及摄影作品,不存在返还的基础条件;接着,被告答辩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原告所称“手稿及摄影作品”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原告不具有主张未转换成财产性收益的知识产权作品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说明涉案全部手稿及摄影作品的范围,亦未能证明其确实存在且被被告占有,故不予支持原告该项请求。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表示愿意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3243号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主持人李昕:有一个议题我没有列,主要是考虑有争议的情况下讨论一级话题,现在几位前辈都认为不可,那么对于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是不是都不可呢?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可以作为分割可期待财产的法律依据。

  船长◊赵俊杰:@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请发一下内容。

  主持人李昕: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主持人李昕:这一条我认为不是依据,这一条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是未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期待利益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算不算是共同财产我认为是不算的

  孙远钊:只要是能确定的期待利益没有理由不能分割。在会计上这叫做"应收帐款"(account receivable)。

  主持人李昕:也就是今天要讨论的第一个话题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孫遠釗 很赞同教授的观点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您说的对,能确定的都能分割

  孙远钊:关键字是"可确定"。

  唐珺:那是否这几种形式是可以明确收益的:使用、许可、转让、出资?

  主持人李昕:今天主要讨论的是不能确定的可能会产生的利益

  主持人李昕:是期待利益

  唐珺:若是预收账款?也是期待收益

  孙远钊:在二十年前@陶鑫良教授曾经处理一个案件,当时的丈夫就决定离婚后弃笔不创作了,因此也就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分给他的前妻。这样是否可以?

  唐珺:但若是预收账款转入坏账准备,就无法期待收益

  船长◊赵俊杰:@李昕 可否理解为讨论以下规则的实践:

  孙远钊:这里的情形是,例如男方已与出版社签约,要出一个系列性的著作,预定五集。但写到第二集就发生了离婚事件,于是就停笔不写了。请问那后三集要怎么看?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三大常见知识产权,还应该包括共同经营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商誉等。

  船长◊赵俊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及 4)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前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主持人李昕:今天本来预定讨论的议题是三大知识产权@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我认为就是解释二第十二条中未提到的部分

  孙远钊:薛律师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一旦离婚,双方是否互相负有永不泄漏商业秘密与不从事竞争的义务?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唐珺:@孫遠釗 教授@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好问题

  孙远钊:我们经常看到夫妻为了共同经营视野理念不同而反目。

  船长◊赵俊杰:家族企业做大了,就会关注今天的话题。比如:快餐连锁店。

  孙远钊:事业

  谢平:好问题。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就此补偿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孙教授说的例子和船长转的哪个案子还是有不同点,前者可以只认定两集为共同财产,后者可以认定手稿为共同财产。

  孙远钊:如果作者干脆不写了呢?

  主持人李昕:如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分割是必然的,和其它财产就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了

  船长◊赵俊杰:@李昕 主持人转行前处理过大量婚姻纠纷案吧!经验丰富。

  主持人李昕:如果不写,那么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赔偿等,这还需要牵扯共同债务的问题了

  孙远钊:让问题更复杂一些:如果涉及到的是离婚得一方与其他人的共同创作时,此时原配偶是否还可以近来主张分割?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被咨询过大量离婚案件……

  孙远钊:离婚

  船长◊赵俊杰:有趣的是:要求分割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是不是都文质彬彬、优优雅雅的。

  唐珺:@船长|赵俊杰有不优雅的咨询过本人

  船长◊赵俊杰:@李昕 裁判、代理、咨询……角色不同,感悟不同。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有个案子涉及一个很有影响的字号,但是未申请商标,离婚如何合理分隔?

  主持人李昕:目前我所了解的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争议的

  主持人李昕:其一,把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知识产权的特性,与知识产权所独有的人身权属性相冲突,于情于理不通。

  孙远钊:法院很怕遇到这种事情。此时除了拍卖变现然后再从事分割之外,几乎别无他法。

  主持人李昕:其二,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激励,将不会有更多的知识产品产出,财产激励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

  船长◊赵俊杰:@李昕 参考人身损害处置,“后续”发生另行主张即可。

  主持人李昕:这个是理论界的一个观点,我也认可

  船长◊赵俊杰:与激励恐关系不大。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李昕 赞同其二,对于其一不敢苟同。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我倒不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后续的另行主张

  孙远钊:如果是涉及到已经能够确定的某种期待利益(例如前述的签约同意撰写五集故事),问题是法院可否以强制执行来迫使作者履行?如果作者说他已无灵感呢?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我们讨论的就是不能确定的能确定的就是财产正常标准分割就好

  主持人李昕:比如著作权,尚未发表,是否能转化成财产均不知,那么是否分割?如何分割?

  船长◊赵俊杰:@李昕 我认为今天的第一个议题,涉及对既有规则的探究。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孫遠釗 手稿可以直接付梓。

  孙远钊:表面上的确定往往却是事实上的难以确定;反之亦然。为了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也避免让作者陷入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牢笼,因此往往会订出个时限。然而新的问题就出来了。

  主持人李昕:@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其一”中说的是期待利益,不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主持人李昕:表面上的确定就可作为分割的依据,比如债权,也仅仅是表面的确定而已

  主持人李昕:只要能够量化,是明确的,就找得到分割的依据,只是分割根据双方不同情况比例不同而已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教授和船长说的两个例子都是期待利益,但是还是有区别,要区别对待。

  孙远钊:在国外,有的法院就干脆采取预估变现的方式尽可能的用经济评估去推断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收益曲线,然后一次结清。当然这也有这样做的问题。

  船长◊赵俊杰:写过一篇小文《明星离婚,知识产权怎么处理?》,被一家做知识产权的公司给“盗版”了……

  二、 如应分割,价值如何计算?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说的牵扯到第二个议题了就是如果分割如何计算那么我们来讨论第二个议题吧!

  主持人李昕:如果大家认为应当分割那么如何计算价值呢?

  船长◊赵俊杰:此时,想起知识产权评估。

  孙远钊:这样做的结果就变成用客观统计去看特定类型的作品作者大约还有多久的"创意生命"或"周期",然后据以做为评估的依据。

  俱兴斌:孙老师说的预估

  邹雯:替猛犸问一个问题,大闹天竺是婚姻存续期间拍摄的,但是宝宝离婚后才公映,影片带来的财产利益如何分配?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可以借鉴技术转移的评估方法。

  主持人李昕:一种是折价补偿,通过经专业机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价值补偿。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受着多种因素制约,此种方法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当前的评估往往照搬或基本照搬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特点, 有可能使评估结果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很远。

  孙远钊:是的。于是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就变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但这却会大幅增加双方的举证成本。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邹雯深圳中院马蓉可以要求分割。除非协议明确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纠纷。

  主持人李昕: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的评估,不知道这个观点是不是准确

  刘睿:@李昕安雪梅老师有研究,关于知识产权评估

  主持人李昕:好滴谢谢

  邹雯:那再倒推一步,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影片拍间,比如拍摄完成三分之一,那么影片带来的财产利益又该如何分割呢?

  主持人李昕:还有一种观点是补偿说,可以作为第三个议题的内容

  船长◊赵俊杰:@李昕,西南政法大学的@曾德国教授常年奋斗在鉴定一线。

  主持人李昕:好滴谢谢

  孙远钊:所以最好是和解。否则就可能只好硬碰硬的按1/3来分了。

  主持人李昕:从公平的视角考量,明确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有利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 是对夫妻双方贡献的承认,是对从事家务劳动方劳动价值的承认,是保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需要。

  船长◊赵俊杰:@邹雯深圳中院影片也可以分成多个独立作品。

  主持人李昕:认定是共同财产但是期待利益无法计算,所以给女性一些补偿,这个观点我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船长◊赵俊杰:我认为仍然要回到前述三个既有规则进行判断。

  三、如不应分割,是否应给付对方相应补偿?如何计算?

  主持人李昕:宝宝那个电影我认为首先还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然后根据不同的拍摄阶段确定利益

  孙远钊:一个经常看到的抗辩是:对方对于特定的创作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贡献,如何可以进来主张具有财产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在一定期间内能够变现的,对方才有请求权。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您提到的三个规则是离婚关于确定财产的今天主要说的就是期待利益即不确定的

  主持人李昕:这个观点我同意必须要是确定的或者说能够变现的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补偿说有利于案结事了,“隔手的金不如到手的铜”。

  孙远钊:因为如果还未变现,那么仅有夫妻关系并不会成为特定作品的当然共同作者。

  主持人李昕:但是补偿无法确定数额。比如《花千骨》等IP,原来仅仅是网文,后来的价值可是惊人的

  孙远钊:所以在好莱坞,"名人们"通常在婚前就要事先缔结"婚前协议"(per-nuptural agreement),把这些问题给悉数交代清楚。否则一旦发生这些难缠的问题,就是剪不断、理还乱!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这在中国,不符合“风俗习惯”呐。还没结,就谈离。

  刘嘉熙:prenup

  孙远钊:这种协议通常就直接定一个金额或依如何基准所计算的比例上限。

  孙远钊:现在就要建立这样的风俗习惯,至少在特定的行业圈内。就像合资企业,一上来就要讲好"离婚"条件(美其名叫做"退场机制"),否则就没啥好谈的。买保险也是不合民情的,但现在大家都知道要现安排好后事才行。所以婚前协议就是一种保险。

  主持人李昕:感谢大家在假期还来参与沙龙,我总结一下大家的观点就是离婚纠纷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与对方协商,采用评估的方式给予补偿,对吧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有启发

  刘嘉熙:这种协议写的时候可能还是无法全部顾及到,还是会有争议发生。

  主持人李昕:当然我个人对这个观点还是持保留态度

  俱兴斌:@李昕赞!

  主持人李昕:肯定是的

  俱兴斌:协商咋样处理都可以。问题还是形成判决的思路或规则吧

  主持人李昕:其实这不完全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规则还是要适用离婚案件的规则

  主持人李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

  孙远钊:虽然还是会有争议发生,但至少能够推知当事人的意图、意思表示,通常会让法院的判决更为靠谱。

  主持人李昕:如果我们认为是确定的利益那就分,下一步只是如何把这个“确定利益”量化的问题

  孙远钊:所以婚前协议已成为所谓"娱乐法"行业中的一个部门环节。

  主持人李昕:我的时间显示是22:30分了,谢谢大家的支持,下面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关于今天的议题或者今天的国足。

  【彩蛋 | 讨论中提到的相关材料】

  1. 从宝强看,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割?

  2. 私人律师解读: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割?

  3. Prenuptial agreement—政治学的好,写婚前协议就是不一样

  4.《明星离婚,知识产权怎么处理?》

  编者按:

  1个小时,13页实录,99位船员,倾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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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6.10.6 周四 21:30~22:30

  【2016年第27期 总第48期】

  本期话题: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一、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二、如应分割,价值如何计算?

  三、如不应分割,是否应给付对方相应补偿?如何计算?

  【沙龙主持】李昕

  【速 录 组】崔灵灵 刘嘉熙

  【编 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赵磊、付丽霞、李慧华、崔灵灵、何雅、刘嘉熙、袁吉、左键婷

  一、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否分割?

  主持人李昕:第一个议题是离婚纠纷中是否应当分割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呢?我先抛砖引玉吧,我认为不应当分割。理由后面慢说

  林华:所见略同

  船长◊赵俊杰: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如何理解?

  俱兴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俱兴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主持人李昕:就是尚未取得的未明确可以取得的

  林华:即必然,非或然

  俱兴斌:不可以

  主持人李昕:比如已经取得的或者已经签订了合同等明确的未来将会取得的

  船长◊赵俊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实际取得;或者 2)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得以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人身权之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在可分割之列),且要求待分配财产/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实际取得。

  唐珺:签订了许可合同、转让合同

  船长◊赵俊杰:参考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0074号案,涉及“返还手稿及摄影作品”的诉讼请求。被告首先答辩认为并未持有涉案全部手稿及摄影作品,不存在返还的基础条件;接着,被告答辩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原告所称“手稿及摄影作品”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原告不具有主张未转换成财产性收益的知识产权作品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说明涉案全部手稿及摄影作品的范围,亦未能证明其确实存在且被被告占有,故不予支持原告该项请求。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表示愿意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3243号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主持人李昕:有一个议题我没有列,主要是考虑有争议的情况下讨论一级话题,现在几位前辈都认为不可,那么对于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是不是都不可呢?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可以作为分割可期待财产的法律依据。

  船长◊赵俊杰:@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请发一下内容。

  主持人李昕: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主持人李昕:这一条我认为不是依据,这一条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是未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期待利益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算不算是共同财产我认为是不算的

  孙远钊:只要是能确定的期待利益没有理由不能分割。在会计上这叫做"应收帐款"(account receivable)。

  主持人李昕:也就是今天要讨论的第一个话题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孫遠釗 很赞同教授的观点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您说的对,能确定的都能分割

  孙远钊:关键字是"可确定"。

  唐珺:那是否这几种形式是可以明确收益的:使用、许可、转让、出资?

  主持人李昕:今天主要讨论的是不能确定的可能会产生的利益

  主持人李昕:是期待利益

  唐珺:若是预收账款?也是期待收益

  孙远钊:在二十年前@陶鑫良教授曾经处理一个案件,当时的丈夫就决定离婚后弃笔不创作了,因此也就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分给他的前妻。这样是否可以?

  唐珺:但若是预收账款转入坏账准备,就无法期待收益

  船长◊赵俊杰:@李昕 可否理解为讨论以下规则的实践:

  孙远钊:这里的情形是,例如男方已与出版社签约,要出一个系列性的著作,预定五集。但写到第二集就发生了离婚事件,于是就停笔不写了。请问那后三集要怎么看?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三大常见知识产权,还应该包括共同经营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商誉等。

  船长◊赵俊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及 4)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前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主持人李昕:今天本来预定讨论的议题是三大知识产权@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我认为就是解释二第十二条中未提到的部分

  孙远钊:薛律师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一旦离婚,双方是否互相负有永不泄漏商业秘密与不从事竞争的义务?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

  唐珺:@孫遠釗 教授@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好问题

  孙远钊:我们经常看到夫妻为了共同经营视野理念不同而反目。

  船长◊赵俊杰:家族企业做大了,就会关注今天的话题。比如:快餐连锁店。

  孙远钊:事业

  谢平:好问题。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就此补偿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孙教授说的例子和船长转的哪个案子还是有不同点,前者可以只认定两集为共同财产,后者可以认定手稿为共同财产。

  孙远钊:如果作者干脆不写了呢?

  主持人李昕:如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分割是必然的,和其它财产就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了

  船长◊赵俊杰:@李昕 主持人转行前处理过大量婚姻纠纷案吧!经验丰富。

  主持人李昕:如果不写,那么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赔偿等,这还需要牵扯共同债务的问题了

  孙远钊:让问题更复杂一些:如果涉及到的是离婚得一方与其他人的共同创作时,此时原配偶是否还可以近来主张分割?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被咨询过大量离婚案件……

  孙远钊:离婚

  船长◊赵俊杰:有趣的是:要求分割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是不是都文质彬彬、优优雅雅的。

  唐珺:@船长|赵俊杰有不优雅的咨询过本人

  船长◊赵俊杰:@李昕 裁判、代理、咨询……角色不同,感悟不同。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有个案子涉及一个很有影响的字号,但是未申请商标,离婚如何合理分隔?

  主持人李昕:目前我所了解的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争议的

  主持人李昕:其一,把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知识产权的特性,与知识产权所独有的人身权属性相冲突,于情于理不通。

  孙远钊:法院很怕遇到这种事情。此时除了拍卖变现然后再从事分割之外,几乎别无他法。

  主持人李昕:其二,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激励,将不会有更多的知识产品产出,财产激励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

  船长◊赵俊杰:@李昕 参考人身损害处置,“后续”发生另行主张即可。

  主持人李昕:这个是理论界的一个观点,我也认可

  船长◊赵俊杰:与激励恐关系不大。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李昕 赞同其二,对于其一不敢苟同。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我倒不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后续的另行主张

  孙远钊:如果是涉及到已经能够确定的某种期待利益(例如前述的签约同意撰写五集故事),问题是法院可否以强制执行来迫使作者履行?如果作者说他已无灵感呢?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我们讨论的就是不能确定的能确定的就是财产正常标准分割就好

  主持人李昕:比如著作权,尚未发表,是否能转化成财产均不知,那么是否分割?如何分割?

  船长◊赵俊杰:@李昕 我认为今天的第一个议题,涉及对既有规则的探究。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孫遠釗 手稿可以直接付梓。

  孙远钊:表面上的确定往往却是事实上的难以确定;反之亦然。为了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也避免让作者陷入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牢笼,因此往往会订出个时限。然而新的问题就出来了。

  主持人李昕:@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其一”中说的是期待利益,不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主持人李昕:表面上的确定就可作为分割的依据,比如债权,也仅仅是表面的确定而已

  主持人李昕:只要能够量化,是明确的,就找得到分割的依据,只是分割根据双方不同情况比例不同而已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教授和船长说的两个例子都是期待利益,但是还是有区别,要区别对待。

  孙远钊:在国外,有的法院就干脆采取预估变现的方式尽可能的用经济评估去推断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收益曲线,然后一次结清。当然这也有这样做的问题。

  船长◊赵俊杰:写过一篇小文《明星离婚,知识产权怎么处理?》,被一家做知识产权的公司给“盗版”了……

  二、 如应分割,价值如何计算?

  主持人李昕:孙老师说的牵扯到第二个议题了就是如果分割如何计算那么我们来讨论第二个议题吧!

  主持人李昕:如果大家认为应当分割那么如何计算价值呢?

  船长◊赵俊杰:此时,想起知识产权评估。

  孙远钊:这样做的结果就变成用客观统计去看特定类型的作品作者大约还有多久的"创意生命"或"周期",然后据以做为评估的依据。

  俱兴斌:孙老师说的预估

  邹雯:替猛犸问一个问题,大闹天竺是婚姻存续期间拍摄的,但是宝宝离婚后才公映,影片带来的财产利益如何分配?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可以借鉴技术转移的评估方法。

  主持人李昕:一种是折价补偿,通过经专业机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价值补偿。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受着多种因素制约,此种方法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当前的评估往往照搬或基本照搬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特点, 有可能使评估结果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很远。

  孙远钊:是的。于是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就变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但这却会大幅增加双方的举证成本。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邹雯深圳中院马蓉可以要求分割。除非协议明确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纠纷。

  主持人李昕: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的评估,不知道这个观点是不是准确

  刘睿:@李昕安雪梅老师有研究,关于知识产权评估

  主持人李昕:好滴谢谢

  邹雯:那再倒推一步,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影片拍间,比如拍摄完成三分之一,那么影片带来的财产利益又该如何分割呢?

  主持人李昕:还有一种观点是补偿说,可以作为第三个议题的内容

  船长◊赵俊杰:@李昕,西南政法大学的@曾德国教授常年奋斗在鉴定一线。

  主持人李昕:好滴谢谢

  孙远钊:所以最好是和解。否则就可能只好硬碰硬的按1/3来分了。

  主持人李昕:从公平的视角考量,明确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有利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 是对夫妻双方贡献的承认,是对从事家务劳动方劳动价值的承认,是保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需要。

  船长◊赵俊杰:@邹雯深圳中院影片也可以分成多个独立作品。

  主持人李昕:认定是共同财产但是期待利益无法计算,所以给女性一些补偿,这个观点我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船长◊赵俊杰:我认为仍然要回到前述三个既有规则进行判断。

  三、如不应分割,是否应给付对方相应补偿?如何计算?

  主持人李昕:宝宝那个电影我认为首先还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然后根据不同的拍摄阶段确定利益

  孙远钊:一个经常看到的抗辩是:对方对于特定的创作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贡献,如何可以进来主张具有财产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在一定期间内能够变现的,对方才有请求权。

  主持人李昕:@船长|赵俊杰您提到的三个规则是离婚关于确定财产的今天主要说的就是期待利益即不确定的

  主持人李昕:这个观点我同意必须要是确定的或者说能够变现的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补偿说有利于案结事了,“隔手的金不如到手的铜”。

  孙远钊:因为如果还未变现,那么仅有夫妻关系并不会成为特定作品的当然共同作者。

  主持人李昕:但是补偿无法确定数额。比如《花千骨》等IP,原来仅仅是网文,后来的价值可是惊人的

  孙远钊:所以在好莱坞,"名人们"通常在婚前就要事先缔结"婚前协议"(per-nuptural agreement),把这些问题给悉数交代清楚。否则一旦发生这些难缠的问题,就是剪不断、理还乱!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这在中国,不符合“风俗习惯”呐。还没结,就谈离。

  刘嘉熙:prenup

  孙远钊:这种协议通常就直接定一个金额或依如何基准所计算的比例上限。

  孙远钊:现在就要建立这样的风俗习惯,至少在特定的行业圈内。就像合资企业,一上来就要讲好"离婚"条件(美其名叫做"退场机制"),否则就没啥好谈的。买保险也是不合民情的,但现在大家都知道要现安排好后事才行。所以婚前协议就是一种保险。

  主持人李昕:感谢大家在假期还来参与沙龙,我总结一下大家的观点就是离婚纠纷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与对方协商,采用评估的方式给予补偿,对吧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有启发

  刘嘉熙:这种协议写的时候可能还是无法全部顾及到,还是会有争议发生。

  主持人李昕:当然我个人对这个观点还是持保留态度

  俱兴斌:@李昕赞!

  主持人李昕:肯定是的

  俱兴斌:协商咋样处理都可以。问题还是形成判决的思路或规则吧

  主持人李昕:其实这不完全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规则还是要适用离婚案件的规则

  主持人李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

  孙远钊:虽然还是会有争议发生,但至少能够推知当事人的意图、意思表示,通常会让法院的判决更为靠谱。

  主持人李昕:如果我们认为是确定的利益那就分,下一步只是如何把这个“确定利益”量化的问题

  孙远钊:所以婚前协议已成为所谓"娱乐法"行业中的一个部门环节。

  主持人李昕:我的时间显示是22:30分了,谢谢大家的支持,下面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关于今天的议题或者今天的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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