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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一个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确定统一受理场所或者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或者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机关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应当将上述内容在其网站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或者窗口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场所或者窗口的,应当在统一受理场所及其公众信息网站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

  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九条 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供可以依法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根据需要确需提供正式书面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同时或者五日内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正式书面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数量限制要求的行政许可,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且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注明具体理由。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办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加盖主办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主办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主办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与决定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对送达方式和期限另有约定或者行政机关有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承诺的方式和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建档保存,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场所或者窗口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拓展阅读:企业年度报告制度32问

  一、为什么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国务院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宽进严管”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将其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有关的信息,以及企业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哪些配套规章?

  为了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部门规章,分别对《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作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四、2013年度和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2013年度企业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需要报送2013、2014两个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当在成功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才能报送2014年度企业报告。

  五、企业通过什么途径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必须登录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xaic.gov.cn/search.jspx)或登录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点击进入“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提示内容填报年度报告即可。与以往年检不同的是,企业无需提交纸质的年度报告材料,也无需到工商部门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六、如何办理企业联络员确认手续?

  企业联络员确认,是非数字证书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唯一方式,是进行网上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必要环节。否则,企业无法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

  已有CA数字证书的用户,可将数字证书为网上身份认证的载体,直接登录年度报告系统,点击数字证书登录页面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对于未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需要事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联络员及其手机号码的确认手续,公示系统向企业指定的人员的手机发送密码,企业凭该密码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办理企业联络员确认手续的流程如下:(1)登陆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xaic.gov.cn/search.jspx),进入“企业联络员确认”窗口,在线填写《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2)保存后打印《通知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相应栏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无公章的,可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并提供企业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直接提交或以挂号(含快递)邮寄方式向其登记机关寄交《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4)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收到企业直接提交《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的,经与网上资料核对无误的,当场予以确认。(5)采取邮寄方式的,登记机关收到邮寄《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网上确认操作,操作后系统自动向联络员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确认情况。

  七、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会向企业采集其他信息:包括商标注册使用、广告经营发布以及部分财务指标等信息。以上信息只用于政府决策分析,不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还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吗?

  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后,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但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履行该项义务。

  九、除年度报告信息外企业还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除报送、公示年报信息外,还应该公示下列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怎么办?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十一、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十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http://gsxt.sxaic.gov.cn/search.jspx

  十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四、个体工商户如何报送年报信息?

  2013年度、2014年度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采取纸质报告方式,由个体工商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领取年度报告表或从工商部门网站下载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直接提交或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接收到纸质报告后,在公示平台中录入公示其是否已年度报告情况,不公示具体年报内容。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的规定,我省已经开展2013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还没有报送的,可登录省工商局网站“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系统,及时申报。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有那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年度报告?

  2014年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与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方式相同,参见第五问。

  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还与往常一样进行吗?

  2013年度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4 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年度报告时提交的纸质报告及其它材料的要求与往年相同,提交审计报告的要求不变。

  十九、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十、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十一、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二十二、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个体户不报送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二十四、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如何消除这一状态?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未年报、未公示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十五、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何消除这一状态?

  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在更正违法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更正违法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十六、如何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随机抽查之外,工商部门通过监管发现或经群众举报,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二十八、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时,被抽查企业应如何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十九、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十、企业未及时公示其他信息会如何处理?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十一、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如查实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提示风险,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十二、企业应如何适应信息公示的要求?

  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后,企业要勇于公开、积极公示年报信息和其他信息,积极投身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滚滚洪流,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企业诚信的宣传平台,强化信用约束,促进诚信自律。相信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都能做一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并分享到诚信社会所带来的巨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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