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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国债管理与国库现金管理,既有交叉,又有差别,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我国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而买回操作则是债务管理和现金管理的主要协调工具。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债管理 名词解释:国债管理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债管理

  名词解释:国债管理

  近年来,国债管理与国债市场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债管理是制定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策略的过程,以满足政府筹资需要,达到成本和风险管理目标,同时实现其他政府债务管理的目标,例如建立和发展高效、高流动性的国债市场。

  国债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目前,国债管理与国债市场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从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到90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充分说明,合理的国债管理目标和制度框架将有助于政府积极面对经济和金融风险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债管理是制定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策略的过程,以满足政府筹资需要,达到成本和风险管理目标,同时实现其他政府债务管理的目标,例如建立和发展高效、高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应该说,在考虑债务管理目标时,每一个政府都面临着侧重点的选择--是以最低成本满足财政需要,还是更倾向于风险承受度以及建立有深度的、流动性的国债市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市场化的方式融资来弥补预算赤字已经成为全球主权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大量的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国债管理的市场化原则从而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而且,对于新兴市场的债务管理者而言,仿效发达市场的先进做法已成为一种潮流,包括以市场化的工具融资、基准债券的发行、流动性、发达的清算和结算体系、现代的监管框架等。目前,大多数OECD国家已经发展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而国债已在固定收益市场上占优势。国债市场的流动性也为私营部门的债券发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原因在于国债的收益率曲线为公司债券的合理定价提供了重要依据。在许多国家,更多的公司也采用发行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的方式来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这些关键性的公司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一道,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的重要发行体。

  但是我们也看到,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1994-1996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到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债务危机。国际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几乎每次较大的债务支付危机都伴随着巨大的财政赤字。而发展中国家经历的几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政府决策重大的失误就在于在其依靠高负债发展模式的同时,没有对债务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尤其在本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而金融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薄弱的金融和货币体系很容易受到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因此,当我们反思发展中国家经历的金融危机,质疑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不能不关注政府债务政策,将其提升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思考,在实践中充分运用政府债务政策来化解和消除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政府决策层和主管部门对包括国债市场在内的债券市场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在“十五”规划中指出,要建立统一、安全、高效、开放的国债市场,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央行调控体系,积极稳妥地发展货币市场,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些都离不开国债市场的发展。

  国债管理

  国债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财国债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还不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出现的借国债的名义擅自筹资、在国债兑付工作中不执行国家兑付政策以及在国债二级市场中的卖空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债信誉,已成为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债市场建设对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财政部门在国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债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我、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国债期货的财务监管,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对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领用、登记、使用、核查及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七、受财政部委托,组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的收费及销毁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立规范的国债券券库管理制度,对各证券机构券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的代保管实物券实施审核。受财政部委托,对开展国债托管业务的当地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券库进行定期检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

  九、协调本地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市场管理工作。

  十、各时期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银行、证券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国债市场的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24日 (中央法规)

  国债管理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保障国债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以下简称操作现场),是指在规定的操作时间内,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指令,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完成国债做市支持相关操作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是指对操作现场人员和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包括操作现场人员管理、操作现场出入管理、操作现场通讯管理和技术支持管理。

  第二章 操作现场人员管理

  第四条 操作现场人员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派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操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原则上各派出1至2人进入操作现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操作现场人员名单(格式见附1),名单由同业拆借中心保管,用于进行操作现场出入登记管理。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操作现场。有关单位名单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财政部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组织操作现场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监督操作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负责保障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及操作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竞价结果需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情形的,有权拒绝在竞价结果上签字。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2),记录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情况,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存档保存。

  第九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期间,操作现场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债做市支持相关竞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机构修改竞价价位、增加或减少申购或申售量及进行其他有违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 操作现场出入管理

  第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在操作现场入口设置值守区,不迟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半小时派员值守,办理操作现场出入登记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操作现场人员应当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在值守区履行登记手续,记录本人姓名和进入时间,并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进入操作现场。

  第十二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期间,所有进入操作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操作现场。如因身体严重不适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操作现场的,必须由非本单位的其他操作现场人员中1人全程陪同。

  第四章 操作现场通讯管理

  第十三条 操作现场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全程实施无线电屏蔽。

  第十四条 操作现场应当配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的监测端、专用固定电话、专用打印机等必要设备。操作现场所有专用固定电话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第十五条 操作现场人员禁止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操作现场。操作现场人员应当在进入操作现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存放于值守区的专用保管箱,同业拆借中心值守人员应当登记手机等通讯设备存取情况。

  第五章 技术支持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做好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等相关系统能够实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所需各项功能。

  第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确保操作现场专用固定电话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有效实施无线电屏蔽。

  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确需其他技术支持人员协助解决问题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同意后,可使用专用固定电话通知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操作现场。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操作现场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规定核对进入操作现场的人员,并在值守区配备专用保管箱,妥善保管操作现场人员的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二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保存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操作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录音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同业拆借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操作现场如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况,由财政部操作现场人员商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年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人员名单

  2.××年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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