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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的相关资料整理以供大家点击参考!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1

  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公司市场/工程部

  合同书

  委托方: (甲方)

  承揽方: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制作安装

  安装地点:

  (2)项目实施开始于201 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1 年月日。

  二、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1)依据乙方所提供的工程预算项目,包工包料进行施工。

  (2)甲方若变更设计应及时同乙方对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进行调整,新增部分内则按报价表中单价结算。

  (3)合同总造价:(大写)

  (小写) (单位工程造价参照预算书决定)。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开工前负责人员接通施工现场电源,电费由甲方承担。

  2. 指定专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项目的验收手续,负责工程验收确

  认签字。

  3. 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给乙方存放工具,乙方负责看管。

  4. 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下雨、停电、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定工期理因顺

  延。

  5. 工期竣工后,应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三日内,会同乙方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的质量问题,

  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工程视甲方验收合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做好材料的制作、供应和管理。

  2. 及时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施工时应严格按合同、预算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如期完成和交付。

  3. 乙方负责清理现场卫生。

  4. 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治安工作。

  5.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保修保修期内属乙方负责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不含

  人为性破坏及自然灾害破坏)。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48小时内派人到甲方现场

  进行维护工作。

  6.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修期间因

  广告牌掉落引发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占总工程款的 %,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2.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占总工总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人民 币: 元,大写: 。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

  1. 未能按照承揽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乙方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

  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途中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停工、返工,甲方应采取弥补措施或者减少损失,

  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

  失。

  3.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或者擅自使用,既视同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者其他问题,由

  甲方自行负责。

  4. 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以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5.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并以双方签字为准,否则应承担

  全部责任。

  6. 工程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给

  乙方。

  (二)乙方: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整改。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 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方式完成合同规定的制作工作,乙方如需变更内容时,经过甲方书面

  同意,若质量出现问题,双方应协调达成解决协议,再行议付。

  六、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及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相关事件、可能引发后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及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与责任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报告。

  七、工程审批手续由方办理,甲方应提供市政、工商所需的材料。

  八、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

  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用书面通知他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九、本协议涉及的设计图、制作图、工程报价预算书均可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工,款项结清,本合同自然

  终止。

  甲方(章) 乙方(章)

  签字: 签字: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2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的争议占据大多数。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项,查清这两个事实问题,案件基本上就能够迎刃而解。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行业内挂靠施工、垫资施工的情形又普遍存在,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付款方式也不尽统一,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混乱,查清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往往就需要耗费审判人员的大量精力。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各种矛盾而导致关系恶化、配合欠缺时,繁重的对账工作只能通过法庭主持完成。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然而,全部工程款都采用此种方式支付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和制作施工资料,被挂靠的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个别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专门为其设立分公司或单独开设账户,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款项往来,但毕竟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并且挂靠双方的本意是令彼此资金独立开来,而在法律意义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产、债务具有同一性,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二、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虽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根本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本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则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凭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显然会导致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

  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

  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则相对较多,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其他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映。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某建筑企业在向工程分包人签发转账支票时,虽然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但该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经几次流转后,由最后一手自行填写收款人信息后到银行办理转账。尽管分包人在取得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但其声称领取支票后因余额不足而将支票退还给总包单位。法院经调查发现,最终的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企业,而且与原、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在一起案件中,发包人未经背书,就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的经办人员,此后汇票多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映出的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的收款单位,既没有如实反映支票的流转过程,也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三是收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整。由于票据金额较大,流转速度较快,收取票据的凭证对证明款项的支付就十分重要。一般来说,支票进行第一手流转时需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支票的后续流转及汇票的流转则需要另行开具收据。实践中有的采用收条形式,载明票据编号、金额或附票据复印件;有的采用格式化的收款收据。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取款项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从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避免发生纠纷,使用票据付款时应当力求规范。

  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

  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支付给法定的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

  3、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四、以房屋抵偿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

  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一样通过转移所有权来完成,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系购房人、商谈价款后,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款实际是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式本身是不规范的,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面,从手续上看,虽然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发包人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必须举证证明房款已经由承包人收取的事实。另一方面,抵偿时的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之间存在的差额部分如何处理,必须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

  五、抵销应扣款项

  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的范畴,而是基于一定的事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债务,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可相互抵销。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扣除甲供材料款

  在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甲方(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的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则是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甲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及时要求承包人签收确认,导致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甲供材料的数量、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由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的单位,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员工。从建设单位开始,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都没有就甲供钢材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致甲供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

  2、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竣工资料而产生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的确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同承包人,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如认为实际竣工日期早于整体竣工日期,需要提供证据,因此承包人在竣工后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认。

  3、扣除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

  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双方能够协商确认金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进行扣减。如不能确认,还需要发包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分析,提出修复方案后再进行造价鉴定。发包人单方作出的扣减决定,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4、扣除审计罚款。

  在动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通常会约定审计罚则,即送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一定比例的,对承包人处以审计罚款。符合约定条件的审计罚款应当与工程款进行抵销。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付款应当是一个相对容易证明的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付款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对承包人而言,明确约定收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完备各种手续凭证,都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途径。

  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3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

  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内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范本 合同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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