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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2017年民政部优抚最新政策与标准,欢迎参考!

  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2017年民政部优抚最新政策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2017年民政部优抚最新政策与标准

  2017年民政部优抚新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民政部最新优抚标准表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05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21030 18050 16980

  农村 21030 18050 169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1750 41750 18840

  2017年伤残军人新政策

  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为此,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此外,草案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017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 和强军统一,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积极解决优抚安置政 策落实中广大军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与国防军队体 制改革后人员安置政策的衔接,完善优待、抚恤、褒扬、安置和服务五项基本制度,加强组织管理、政策落实、资金保 障、技术支撑,逐步实现由解困优抚向普惠加优待转变,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并 重转变,由计划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向依法安置与市场就 业相结合转变,由粗放型服务向精细化服务转变,全方位提 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第一节 加强优待抚恤

  (一)优抚政策。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制度,完善优 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抚恤补 助标准。加强军人社会保障,落实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 策。加强优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将优抚 对象优先优惠纳入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保 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探索结对包户帮扶,推广优抚对象社会 化服务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军队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 制,实现优抚对象动态精确化管理。组织走访慰问关爱在乡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活动,为支持 国防和军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推动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改革, 完善政策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激发发展活 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兼顾规模增长与布局优化,通过新 建和改扩建,不断充实优抚医疗、康复、供养、休养资源。 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优抚医院坚持“小综合、大专科”发展 方向,光荣院突出专业化养老和革命传统教育功能作用,实 施科学规范管理,优化专业人才配备,改进服务保障模式, 打造具有“军字号”特点的优势品牌。推进优抚医院和光荣 院信息化建设。深化优抚医院、光荣院与军地相关机构合作 交流。

  第二节 做好接收安置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 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复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 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短期技能培 训与中长期技能教育相结合、属地教育培训与易地教育培训 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收 安置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按比例接收退役士兵的政策规 定。全面实行“阳光安置”,保证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 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 设,充分发挥税务、工商等部门职能作用,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优先优惠政策扶持。发动和利用好社会力量,多渠 道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军地联合 督导、党委政府考评力度,推动各项安置政策有效落地,切 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军休人员接收安置。改进办法、简化流程,推 动实现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 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良性循环。协调提高军休安置管理经费 标准,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规范化建设,继续提升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水平,拓展服务内 容、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积极发挥军休人员作用, 做好“老有所为”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 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人员继续为党和人民事业增 添正能量。开展《退休军官安置条例》立法调研,明确退休 条件、安置方式和去向、政治和生活待遇、住房和医疗保障、 机构设置和服务管理等内容,依法开展安置管理,依法维护 军休干部权益。

  第三节 完善烈士褒扬 规范烈士评定(批准)和追认工作

  完善烈士备案工作 规程,制定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烈士评定 疑难案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 提升陈列展示、讲解服务、设施环境等整体水平,公布第六 批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创建 A 级旅游景区。加强烈士事迹整理宣传,编撰烈士英名录,筹建“抗日 英烈数据库”,推动开展网上寻亲、祭扫等公共服务。加强 烈士精神传承与弘扬,开展烈士公祭等纪念活动,引导社会 各界祭扫、瞻仰、参观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红色基因,树立 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扎实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境 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境外祭扫、红色旅游国际线路开 发与利用等制度。稳步推进在朝志愿军烈士陵园修缮保护, 研究建立在朝志愿军烈士陵园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 勘查、磋商、建设与保护,积极推动我国在老挝、缅甸、越 南、俄罗斯、赞比亚等国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工程,充分 发挥纪念设施教育功能作用。

  第四节 强化军供保障 创新军供保障模式

  实现由单一饮食服务向综合服务、 铁路运输保障为主向铁公水空全方位保障、定点供应向区域 供应、常规供应向大批量供应、平时保障向应急应战保障兼 备的“五个转变”,提高军供系统综合保障和国防动员能力。 统筹整合军供资源,优化网络布局,调整合并站点,探索创 新综合化区域化保障模式。完善保障设施,加强软硬件设施 的统筹规划和维修升级,建立覆盖铁公水空保障点的信息采 集与传输通道。增强保障力量,科学评估社会保障资源,建立物资和膳食供应等保障基地,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录取、 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吸纳各类人才。健全保障预案,细化 保障指挥机构实施办法。强化训练演练,组织军地相关工作 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力量编组、指挥通信和协同行动等演练, 力争在 2018 年底前实现设施完善、预案健全、训练有素、 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目标。

  第五节 密切军政军民团结

  结合“八一”、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节,通过爱国主义 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阵地,广泛开展主题教育和宣传 活动,弘扬主旋律、讴歌鱼水情,增强广大军民的国防观念 和爱国情怀。紧贴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需求,加强军事演训 服务保障,支持部队战场和营区建设,协调做好退役军人和 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助推部队战斗力提升。发挥双拥联席 会议、军地合署办公等制度机制优势,积极推动军地重大工 程项目实施,及时协调军地关系、解决遇到的问题。发挥双 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的平台载体作用,加强督导考评和 跟踪问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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