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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烟花美文网www.39394.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代政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机制,当基金接近警戒

  线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四条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区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二) 编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检查、审核;

  (四)负责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

  (五)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区直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滨城区各单位。

  第六条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参加区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上述各单位都要向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同缴纳。

  (一)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费。

  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自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其中,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差额事业单位暂由财政负担3%,用人单位负担3%0

  (三)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乡内。

  第十条企业破产应按《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合并、分立及其他情形,要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注销或登记手续。重新登记的缴费单位,从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从次月起除职工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以使用外,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在清算财产时,要按规定程序清欠。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经书面申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无力缴纳的单位,自动失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前列支,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统一筹集。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20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用人单位首次缴费时,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一次性缴纳两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财政拨款单位由区、乡、镇、办财政分别注入部分资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不同年龄段、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年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1.0%

  46周岁以上1.6%

  在职职工按年龄段记入的个人帐户比例,每年初统一调整。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领取的月养老金为基数,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4%划入个人帐户。

  (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后的剩余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分别支付、分帐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不得透支。

  (一)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部分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的门诊放疗、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脏器官移植出院后作用抗排斥免疫调节的治疗,可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按《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和《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其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医疗管理办法》和《支付范围及其结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向社会公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医院按7%、二级医院按9%、三级医院按10%确定。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比例分别递减20%,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大额医疗救助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二、三级医院个人分别自付15%, 20%, 25%0

  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二、三级医院个人分别自付10%, 15%, 25%,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九条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统筹区域,个人帐户金一次性退还本人或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需转外地上级医院住院诊治的参保职工,须由原治疗医院提出建议,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批准。转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统筹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a

  第二+一条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凭当地一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处方、住院结算单据等有关资料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

  驻外地办事机构和退休后定居外地的人员,可在当地选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报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病历、处方、住院结算单据等有关资料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因交通肇事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费5元,用于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具体支付办法,按((滨城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办法))执行。第二+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都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六条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险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八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事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经办银行要确保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银行计息办法: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三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使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对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任何单位、个人,要追回挪用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医疗保险事业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

  (二)持他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

  (三)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四)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区直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监督。

  第九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按《医疗管理办法》和《支付范围及其结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签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提供优质服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及购药时所发生的医疗事故、药事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事业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事业处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可以到统筹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住院就医时,实行双处方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每日、每次)诊疗费用清单,并由患者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凭此与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结算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一律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方案》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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