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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快来看看吧!

  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

  二、对象不同。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退休包括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退休条件不同。离休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可。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待遇标准不一样。离休人员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本地政策领取退休金。

  五、参加工作时间不同。一九四九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而在这个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

  一、离休与退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哪个工资高?

  【回复】:一般一九四九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而在这个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人员是按照上班标准发放工资,所以离休工资比退休工资高一点。

  二、离休干部待遇包括哪些?与退休干部待遇有什么不同?

  【回复】: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退休干部主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离休与退休有什么不同?具体表现在哪里?

  【回复】:离休与退休有很多不同,具体表现在性质不同、概念不同、待遇标准不同等等。

  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

  所谓离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且是干部身份的人员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休养.非干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也叫:离职休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该涨工资就得涨工资,该发东西就得发东西。只要这位老革命活一天,国家就得供着一天。

  离休的还分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具体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养老金待遇外还有医疗保健\用车\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于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

  所谓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经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具体依据,参见国法(1978)104号文件之规定.

  而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中又规定:

  办离休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

  3、是干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也是干部身份,只是后来又转为工人,这种情况也可办理离休。

  离休和退休不同一另点是:离休人员看病费用是实报实销,而退休人员只能享受相应待遇,而不能全报销。

  离休干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人不断减少,今后不会再有离休干部了!

  关于离休和退休的区别

  一、离休

  1、中国针对业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离休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的年龄,部长、省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为65周岁,副职为60周岁;行署专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适当推迟。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2、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二、退休

  1、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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