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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供大家参考选择。

  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

  民政部拟定的《2017年民政部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交了会议进行审议,民政部拟在2017年修订或新制定出台31项规章制度,媒体称为"民政部31项“新政”清单。这31项清单中,涉军的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两参”人员认定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出台大力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修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四、出台军休干部安置住房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配套建设政策。

  五、出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推进我在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

  2017年最新优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政策法规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根据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决定出台该文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民政步、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三、主要内容。

  1、推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两参”人员认定原则和要求。

  2、协调出台大力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3、修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4、出台军休干部安置住房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配套建设政策。

  5、出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推进我在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

  四、优待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2、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2017年民政部对两参人员相关政策

  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

  【参战老兵特殊保障】: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相关问答】

  1、军委2017年优抚条例是真的吗?

  【答】现在网上流传的《2017年优抚条例》是假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后的修改内容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关于中央军委2017 年退伍军人抚恤金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请查阅2011年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于各地区在数额上会有所差别,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镇民政所或县民政局优抚科。前提必须是残疾退伍军人或有部队医院证明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符合优抚条件的有新政策出台吗?

  【答】如果评上残并有残疾证的话,当地民政局每月会有一定的优抚金发放的。

  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

  优抚对象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7年最新优抚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民政部规定优抚对象种类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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