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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辅警改革细则出台 2017辅警改革细则出台 2017年协警改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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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将辅警写入法律并明确规定辅警法律地位、辅警的权限与职责。

  二、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令》。

  细化规定辅警的有关法律身份、权利、义务、教育、训练、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录、奖惩、辞退等事项。

  三、建议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辅警必要的权力。

  要彻底改变“辅警什么都不能做、却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则是不行使案件调查权、侦查权、行政审批权、许可权,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权。我们认为可以赋予以下这些必要的权力:如驾驶警车、任职社区警员、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一般群众纠纷、社区重点人口管理、独立管理外来人口、巡逻防控、紧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阅监控录像;疏导、维护交通;查纠交通违章、张贴罚单、摄像取证、查阅车辆登记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权。

  上述这些权力实际上很多都是让辅警做,现在无非就是公开明确下来。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挥下,这些权限应准予辅警独立行使。.

  四、建立并扩大公安基层党组织面向辅警发展党员制度。

  实际上有的市县公安局早就向辅警发展党员了。但目前公安部没有下文全国统一、而只是个别的地方性政策,而且发展的党员数量非常少,几乎是凤毛麟角。建议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下文明确下来,全国公安机关发展党员上辅警与民警一样。不另眼相看、不差别对待。让优秀辅警能融入基层党组织大家庭。

  五、建议建立推荐优秀辅警党员到村、居委员任职制度,拓宽辅警职业空间。

  对优秀党员辅警同志,根据其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到村、居委会任职书记、副书记、委员;可提名为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村、居委会干部也不是行政事业编制,因此不会占用编制。这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当然这需要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层面联合下文,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国公安系统施行。实际上,有的地市早有这样的先例。这也是拓宽辅警晋升空间的一个创新。的确值得全国推广。更是解决老辅警安置的一个好渠道。

  六、建议建立专门面向辅警招警的制度。建立面向辅警招录民警的机制。

  拿出部分公安编制来,专门面向辅警招警。规定服务满4年的辅警即可报考。但要注意到工龄长的老辅警普遍年龄超过招警的30岁年龄限制。他们工作时间长,不能因为年龄超龄而不能报考。要结合考虑工龄与年龄,给予政策关怀。实际上,让老辅警跟刚出校门的学生一起考,这也不太公平。贵州省早几年就这样做了。不过年龄超过30岁的辅警没有报考资格。就算工龄再长也枉然。这是对老辅警的不公。

  七、建立辅警内部层级晋升制度。

  设立辅警警衔等级与辅警职务、职级层级,建立辅警晋升通道。通过辅警层级挂钩工资待遇。这方面如广东等省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鉴。

  八、建议由公安部统一全国辅警制服、标识。由公安部统一设计辅警制服与标识样式。

  其制服标识既要区别于民警又不能差别过大。近日洛阳、抚州、温州、沈阳各地接连爆出袭警案。并出现辅警被刺死的严重后果。显然,辅警挨打挨杀大大多于民警。而日常的辱骂、刁难、威胁就更数不胜数。很多不法分子根本不把辅警放在眼里。如在服装标识上差距过大,更加容易导致公众歧视辅警,首先心理上就给你贴上临时工、保安的标签,如面对暴徒毫无震慑力可言。这辅警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毕竟制服标识是警察威慑力的重要象征。如香港辅警与警察的制服几乎就没有差别,可能也就是肩章上多了个“A”字。我们也可以在肩上上加个F字,其他的不要做太大变动。还可以参考军队里军官与士兵的服装来设置干警与辅警的服装关系。

  九、建立县以上财政保障辅警工资待遇、辅警的教育训练、服装、警务装备等费用的制度。

  提高辅警待遇、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建议学习大连模式,辅警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县级以上财政保障本级辅警工资待遇,将辅警的教育训练费用、服装、警务装备费用等列入本级地方政府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十、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制度。

  目前只有极少数省市准许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而且大多都是公安机关内部举办的。而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辅警都是没有资格参加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上报功劳也只能是报民警的姓名。这严重伤害了广大辅警的感情。也成少数民警懒政的理由。自己可以不干活,自己带的辅警干得好,功劳就是他的。这种现象全国都不少。因此必须由国务院、公安部从顶层设计,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机制,让其长效化、制度化。辅警不仅可以在公安内部参加评先评优、还可以参加政府等其他的单位的各种评选活动。充分调动辅警工作积极性。

  同时,积极组织辅警参加单位的各项文体活动。单位开展的各种文体活动,要组织辅警跟民警一起参加,让辅警同志融入公安这个大家庭。要像关心民警一样关心辅警、像爱护民警一样爱护辅警。关心辅警的家庭和生活,如辅警生日、家庭困难、家庭变故等,要像民警一样关心。这方面也早个别有地方是这样做的。

  警察的待遇一直处于不合理状态,在公务员体系里面长期处于中下水平。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基层民警收入与付出不相符,心理不平衡。基层民警福利待遇较低,缺乏特殊保护,工作生活环境令人堪忧。基层民警政治待遇落实不到位,奖励机制不健全,缺乏动力。如今,这一现状终于可以得到改善了。

  中央政治局会议近日研究讨论了公安工作全面改革,要求警察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应与一般公务员有较大区别。总的方向应是将警察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央政治局会议今日研究讨论了公安工作全面改革,要求警察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应与一般公务员有较大区别。总的方向应是将警察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从一般公务员中剥离出来,建立一套适应警察职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

  首先,警察的编制机构应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区别,跳出行政机关的编制体制。警察的编制体制应按照警察工作的需要来建立,彻底跳出机关模式。警察编制体制机关化,是严重影响警察战斗力的重要原因。此次机构改革,警察的编制体制必须彻底去机关化。警察的编制体制没有必要同行政机关相对应,应参考军队编制体制来设置,体现战斗化的需求。

  其次,警察的工资待遇应提高。警察是和平时期牺牲负伤人数最多的群体,没有哪一个行业能与堪比。面对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的工作环境,警察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军队,至少应与军队持平。事实上,尽管警察与军队有着不同的分工,但无论平时还是战时,警察从来都是与军队并肩作战的。有军队的战场必然也有警察。军队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而对于警察来说却是天天处于战时状态。在平日状态下,警察的工作强度丝毫不亚于执勤备战的军队,且牺牲与负伤远超军队。

  再次,警察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待遇应得到特殊保障。警察高强度工作导致警察身体伤病突出,英年早逝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行业,应为他们建立专门医疗机构,实行免费医疗,建立警察就医的绿色通道。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得罪人多,经常面临不法分子寻衅滋事、暴力恐怖报复的威胁,并殃及家属。应为警察建设相对集中具有安全保证的居住环境,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警察工作完全没有规律,子女教育无暇顾及,应为警察子女建立优惠的入学升学政策,不要让警察献了青春献子孙。

  第四,警察的退休年龄应提前。作为高危行业,警察的身体健康普遍堪忧。针对警务工作特点,警察退休年龄应该提前。从警25年就应允许个人自愿退休。但也不宜一刀切,应有一定个人选择空间。总体上应比一般公务员退休年龄适当提前。

  第五,警察编制应保证工作任务需要。不能像一般行政机关那样限制员额,不应采取行政机关的职务序列编制。警察队伍应根据警察任务特点制定职务序列编制,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警力员额,满足值班备勤需要,满足警员休假、轮训需要。

  2016辅警工资待遇是多少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警辅人员400万人左右。

  盛桂英在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与培训会议上说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将下发,其中意见中明确了“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今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部明确“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

  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警务辅助力量的定义范围、管理体系、职责权限、规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的审议通过被普遍认为正式拉开了警辅人员改革的序幕。

  《意见》还提出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辅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这对于数百万警辅人员来讲,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副经理朱良玉说。为此,朱良玉今年两会专门提交了促进意见实施的相关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曾就警辅人员问题在浙江杭州等地进行深入调研。他发现:多地对警辅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这使他们自身缺乏职业荣誉感,对所在单位缺乏认同感、归属感。王建沂告诉记者,由于职业保障和发展空间受限,警辅人员流失率较高。

  为此,王建沂在去年两会上提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对警辅人员的保障和管理,明确警辅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其职业保障,增强警辅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除了收入待遇方面的问题,涉及警辅人员法律地位、身份性质、工作职责等问题也曾被代表委员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曾专门提交了授权国务院对警辅人员管理立法的建议。

  两会代表委员的呼吁助推警辅人员改革被纳入深化公安改革的议程之中。《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最终于今年1月获得审议通过。

  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为网传《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容

  (具体以正式公布为准)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 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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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公安部第四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一直关注公安部门的相关问题。经过在基层公安部门的调研和走访,他发现,虽然公安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和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基层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还是编外用工人员,也就是“临时工”。

  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安的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还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

  但是在普通百姓的眼中,协辅警就等同于民警。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滞后,将极大地影响公安队伍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对此,王建沂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提案》。

  他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出台统一的协辅警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协、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严格招聘标准、解聘、辞退程序、薪酬机制、统一名称、证件和服装样式。

  同时,将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的建设范畴。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统一招聘办法,严格招聘标准,切实把好协辅警“进口关”。

  此外,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公安协辅警经费(包含薪资、社保、服装、教育培训、考核奖励等)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亟待破解。”3月7日,在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表示。为此,他今年提案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安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协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职业保障,增强协辅警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问题:职责权限不明、收入待遇不高、素质参差不齐

  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王建沂还有一个身份: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双重身份让他有条件、有机会经常深入基层公安机关走访调研,积极为公安工作建言献策。

  过去一年,王建沂在浙江多个地方调研发现,当前,公安协辅警虽然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一支力量,但在队伍管理机制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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