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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3年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简章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计划【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2023年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简章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计划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计划执行情况、考生投档和录取信息等均第一时间在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自媒体平台公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10-69410175。

第二篇: 2023年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简章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后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结合个人意愿进行专业选择和分流。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并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艺术类除江西省、天津市的校考专业外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江西省、天津市校考考生在文化课合格后,按我院校考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我院普通类和艺术类均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要求美术统考过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提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考虑政策加分)的原则,根据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依次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若同一专业(类)考生高考总分和语数外成绩均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亦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篇: 2023年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简章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计划

电话:(010)60413296、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010-60413295

招生咨询地址:学院南门学生服务大厅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耿丹招办

招办微博: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办

学院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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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 protected]/* =128)o=(parseint(m)1)break;e+="%"+m;}echild(textnode(decodeuricomponent(e)),c)}child(t)}}catch(u){}}()/* ]]> */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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