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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粤陆、海、空三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全省老红军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为大家整理的2016对军队老干部承诺,供大家参考。

  2016对军队老干部承诺(1)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2016对军队老干部承诺(2)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粤陆、海、空三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全省老红军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你们好!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4周年的光辉节日即将到来之际,省委、省政府谨代表全省人民,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战无不胜的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勇往直前,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捍卫国家尊严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在过去的一年里,人民解放军在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苦练高科技条件下打赢现代化局部战争的本领,圆满完成了战备训练、国防动员、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扎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充分展示了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光辉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衷心拥护。74年的战斗历程证明,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忠诚卫士,是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强柱石,是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驻粤陆、海、空三军,武警、边防、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官兵,以邓小平新时期建军思想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施科技强军战略,广泛掀起科技练兵热潮,部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驻粤部队广大指战员把驻地当故乡,自觉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积极参与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大力支持我省扶贫攻坚“两大会三联阅读3lian.com/zl/转载请保留战”、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等各项重要工作,为我省顺利完成“九五”计划作出了重大贡献。全省老红军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保持革命本色,在各条战线上努力工作,积极奉献,再立新功。在此,我们谨代表全省人民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今年,是我国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以“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总目标、总任务统揽全局,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实现更大的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今年是我省第六届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命名年,我们要认真做好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命名工作,扎实做好拥军支前工作,掀起拥军优属的新高潮;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大力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一如既往地支持部队解决战备执勤、教育训练、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继续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和军民共建活动,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开创我省双拥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新世纪我党肩负的重大历史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祝同志们节日愉快,身体健康!

  2016对军队老干部承诺(3)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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