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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及具体计税依据是什么?烟花美文网www.39394.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税依据供大家参考选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税依据

  为便于申报,我局在依法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式进行简化处理。为避免申报错误,请各单位务必在了解计算公式及各填报数据口径后再进行申报,特别是“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一定要填写准确。有关说明如下:

  1、申报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 * 安置比率0.8% -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 *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 60% * ( 1 - 减免比率) ;

  2、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上年度12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今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口径是依据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行确认。例如:某单位某年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该单位在职职工年汇总人=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4、“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请先与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后再进行申报。联系电话:核定检查科 7703748 7703749 7703718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 (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6、请纳税人在申报环节务必认真核对申报数据,做到准确申报。如果要对该年度已申报数据重新调整申报的,可通过网站办理更正申报。如需退费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和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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