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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3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4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

  二十四、风险揭示.... 3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6

  二十七、或有事件.... 37

  一、前言

  为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包括: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亿份/不设规模上限,存续期上限为 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非限定性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较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注: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详细确定,但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如有):

  (2)权益类资产(如有):

  (3)现金类资产(如有):

  (4)其他资产(如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管理期限为 年。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 产品,适合 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 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如有):

  2、退出费(如有):

  3、管理费(如有):

  4、托管费(如有):

  5、业绩报酬(如有):

  6、其他费用(如有):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3)收取方式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3)告知客户的方式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其他: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8、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9、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10、风险揭示:

  11、信息披露: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

  (一)分级安排:

  (二)份额配比:

  (三)杠杆比例:

  (四)风险承担:

  (五)其他: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权限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2、日期: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 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二)资产净值:

  (三)单位净值: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六)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八)估值程序: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十)估值复核:

  (十一)其他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2、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3、业绩报酬支付: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二)可供分配利润: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其他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理念

  (三)投资策略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其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三)风险控制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 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 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 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2、展期的期限: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2、通知展期的方式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具体措施包括:

  (五)展期的实现

  1、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 其他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其他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其他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其他

  (二)合同的组成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工作日/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 公司(盖章)

  托管人: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______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名称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______亿份/不设规模上限,存续期上限为______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期限不设固定管理期限/管理期限为______年。

  推广期

  封闭期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______,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______,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相关费率1、认购费: %;2、托管费: %;3、管理费: %;4、其他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推广对象

  当

  事

  人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办理时间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程序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______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参与费率及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程序(1)退出申请的提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退出申请的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退出款项划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出费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连续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____________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业绩报酬

  收

  益

  分

  配收益构成

  分配原则

  分配方式

  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展 期是否可以展期

  展期条件

  展期安排

  展期实现

  终止和清算

  特别说明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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