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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多个省份均已取消了农业户口政策,下面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户籍改革的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2016

  29省份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分。最近上海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16年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已经就是达29个。现在各个省份已经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而且的话不少地区降低了落户门槛,放宽了省份的相关落户条件。

  29省份出台户改方案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4月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目前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还有几个地方还没有出,所以今年首要任务是使所有的地方都能够出台具体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政策。随后在4月25日,上海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注意到,上述地区大都在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譬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中金网

  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能否比较容易地圆“城市梦”?梳理可见,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在2015年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困境

  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户籍改革攻坚阶段的到来,宣告自1958年以来,在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我们发现,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印发以后,相关部门仍然是按照以前的户籍管理条例执行。

  笔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遇阻源于法律法规的冲突,源于与原有的法律之间没有衔接好。从前文所述户籍制度变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口自由迁徙曾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后来被取消,这使我国公民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失去宪法保障。

  1958年出台的《户籍登记管理条例》又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从而建立了二元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该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印发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是政策性文件。如果不修改《户籍登记管理条例》,户籍制度改革就没有办法执行,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可见,户籍制度改革要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首先必须要解决法律法规的冲突。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长期禁锢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现代化,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要使改革于法有据、于法可行。

  一、恢复迁徙自由的宪法地位。迁徙自由载入宪法,不仅是保障公民迁徙自由,也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顺应人民要求、接轨国际公约的必然举措。只有恢复迁徙自由的宪法地位,户籍制度改革才能有宪法上的依据。我国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都规定了公民迁徙自由。因此,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下加入迁徙自由条款,这也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的迁徙自由内涵相适应。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党的十八大以后加速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然而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是以政策为依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一)新户籍法要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首要目标。新的户籍法首先要使户籍制度由作为阻碍迁徙自由的因素转变为支撑公民迁徙自由的功能。(二)应建立居住地管理模式。我国户籍改革必须以居住地管理模式取代户籍属地管理模式,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置于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以本地所有居民为对象,享有相同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三)改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审批模式为迁入登记模式。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我国的户政是作为治安问题有公安机关管理,实行审批制。事前审批制给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事后登记制则可以要求公民在限定的日期内办理迁入登记。(四)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诸多社会功能,还户籍以本来面目。我国的户籍制度为人所垢的最大原因是其和社会保障挂钩,造成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由于户籍制度附加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不平等,公民就会涌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城市。要逐步剥离城市户籍之上的特权和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剥离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诸多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把隐藏在户口之后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使今后不是户口决定就业、教育等社会生产生活条件,而是这些社会生活状况决定某人能否拥有某地常住户口,这是户籍改革能够科学高效进行下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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