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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因此,不是任何人都适合做招生工作。做招生不容易,做一名优秀的招生人员更不容易。一名招生人员的优秀与否与个人性格紧密相关,而个人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先天的秉性、生活环境、后天的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今天,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是为大家分享公务员招生范文,欢迎参考!

  公务员招生篇一

  2017年新疆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435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1年3月20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地州市职位和自治区区级机关职位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报考县乡机关职位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高校毕业生或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服务满8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服务满16个月及以上)。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8.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职位表》。

  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在新疆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涉及报考年龄、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牧民从业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下同)。

  面向全国户籍招考的职位详见《职位表》。

  公安和部分职位对性别有一定要求,详见《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自治区大学生基层培养锻炼“天池计划”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 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有《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上述情形涉及时限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3月20 日。

  二、时间安排(以下均为北京时间)

  (一)报名、缴费时间。

  报名时间:3月20日10︰30—3月26日18︰30。

  缴费时间:3月20日10︰30-3月27日18︰30。

  缴费方法: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招考报名有关要求进行。

  选调生报名工作单独进行。

  (二)笔试时间(各科目笔试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1. 公共科目:4月22日

  (1)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 下午《申论》

  2. 专业科目:4月23日

  (1)《公安基础知识》

  (2)《汉语基础知识》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6月上旬。

  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时间、地点详见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职位表》。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须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并提交各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系统会提示报名成功,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择职位进行报考。每名考生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一旦报名成功则不能更改。

  (2)现场报名。党群机关、政法机关现场报名要求附后(附件2)。

  2.相关费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长、分值详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专业科目1:《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计入总成绩。具体要求可参照《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4)

  专业科目2:《汉语基础知识》。

  (1)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

  (2)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今年在北京市设置笔试考场进行试点,在北京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可选择北京考点参加考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南疆四地州及巴州若羌县、且末县的职位,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有缺考科目的和《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提交的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有虚假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职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3)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到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根据面试入闱人员规定的比例,通过资格审查出现入闱人员空缺的,从本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人员可递补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 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面试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机关、本系统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专业测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专业测试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级招录机关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录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查实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定的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今年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面向社会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含政法专项编制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选调生录用后驻村),全部到南疆四地州农村幼儿园支教一年。支教考核合格后,支教人员回原招录机关(单位)工作。支教考核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公务员登记的主要依据。

  按照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新人社发【2010】145号),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重点学习双语。

  (十一)补录。

  针对录用后的空缺职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适时发布公告开展补录工作。

  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职位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联系电话,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

  公务员招生篇二

  2017年贵州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两个80%”政策,满足我省各级机关,特别是乡镇和派出机构基层单位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录工作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贵州省2017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务员局制定《贵州省2017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贵阳市辖区公务员招录简章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单独面向社会发布)。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黔南、黔东南、黔西南10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设置考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全省(除贵阳市外)的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3193人。其中省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93人;市(州)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213人;县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1046人;乡镇机关和省、市、县派出机构(水文监测站、市场监管分局、税务所<分局>、乡镇法庭、司法所)计划招录1841人。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7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报考乡镇机关和省、市、县派出机构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四、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7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见附件2)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派出机构除外)机关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可招录高中、中职(中专)毕业学历人员;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7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3月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7年8月。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8、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7年8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7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4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4年报考公务员,2015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4年)。

  3、截止2017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7年3月6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7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8、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10、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 gzpta.gov.cn或219.151.4.99)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7年3月6日9:00至3月10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简章》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7年公开招录公务员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3),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注意: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须进行报名确认操作。点击“报名确认”键后,考生将不能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若不点击“报名确认”键,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导致报名失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结束后,于2017年3月底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17年3月6日9:00至3月13日18:00。

  1、资格初审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特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并确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17年3月10日16:00前)可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资格初审期间由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和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资格初审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向招录单位申请,经招录单位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考务部门修改。

  3、2017年3月10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7年3月12日18: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3月13日18: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

  4、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3月6日9:00至3月14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网上缴纳100元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报名信息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不含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由考务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因所报考职位取消且本人自愿放弃报考需要退费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18:00。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贫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贫困应届毕业生可减免考务费。在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时,除提供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详细信息表》外(详细信息表打印方法:登录报名系统——点击详细信息页面——截屏打印),还须出示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之一:《贫困户登记卡》或家庭所在地乡(镇)级党政机关出具的贫困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

  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符合减免考务费的人员,于2017年3月14日18: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市(州)辖区职位符合减免考务费的人员,于3月14日18:00前到本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9:00至4月20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三)加分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人员,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六、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50分)和《申论》(分值为150分)两科。

  笔试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报考需作语言测试职位的人员,在笔试前参加相应语言能力测试。语言能力测试合格的,方能参加笔试。语言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未完成笔试所有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

  笔试成绩于5月下旬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查分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进入下一环节的笔试成绩与少数民族加分之和的最低成绩)。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招录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为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2017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岗人员)须持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持退伍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各招录单位按照《招录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加上加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必须亲笔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八、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10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须达到实考考生平均分的90%)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60% + 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中,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招录简章》“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之一或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信息发布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招录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报考有关市(州)辖区职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本地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考生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录简章》和有关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85892143 省级六大类机关

  0851-86826549 省直及垂管系统行政机关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贵州省2017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附件4)。

  监督电话:0851-85837410 贵州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办公室

  (二)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本《招录简章》解释权属贵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考生查询《招录简章》请登陆“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网”(www.gzzzb.gov.cn)、“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请考生密切注意有关网站公布的招录信息。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公务员招生篇三

  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我市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45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845名。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于3月17日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www.tj.hrss.gov.cn

  天津人事考试网:www.tjkpzx.com

  对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4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报考人员);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三、报名和缴费

  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网址:www.tjpnet.gov.cn

  报名时间:3月24日8:00至3月30日18:00

  缴费时间:3月24日8:00至4月1日18:00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的,以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能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4月11日9:00至16:00。

  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数。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具体办法是: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笔试时间:4月22日、23日

  4月22日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2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4月23日上午:0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 4月18日8:00至4月21日18:00。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月12日,报考人员可到本人所报考单位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招考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其中,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首先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体能测评人员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再按照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达不到1:4比例时,按照该职位实际人数组织体能测评。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员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面试时间:市级机关及开展分类面试的机关6月10日至6月11日;区级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6月24日至6月25日。

  面试考务费缴纳及准考证下载时间:6月6日8:00至6月9日16:00。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四)其他

  招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等组织实施。经考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录用

  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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