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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有计划的节制生育是人口控制的一种,常见方法有生育控制、增加家庭生育的间隔时间,从而减轻人口压力与家庭负担。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修改为“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的内容。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为“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内容。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内容为“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十五、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后增加一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十六、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其中“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十七、删去第五十七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服务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二、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二十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 想生二孩赶紧过来看

  上周五,省人大常委会联合省卫生计生委等多个部门,联合举办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完成了第五次修正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天正式实施,贵州迎来全面二孩时代。

  那么,计生新政的实施有哪些变化、过去的计生扶助奖励政策会不会取消、妇幼健康资源是否能满足需要等问题,成为有着二孩计划的夫妻最关注的焦点。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卫生计生部门回答的 5 大问题,让大家放心了。

  1.问:2016年1月1日至《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答:《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 3 天基础上增加10 天,共享受婚假 13 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问:修正前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请问,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这些奖励及优惠政策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答:《条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还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条例》公布实施后,全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按照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孕产妇和出生婴儿数量将会有所增加,请问我省妇幼健康资源是否能满足需要,有哪些应对举措?

  答:近年来,贵州省妇幼健康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增加,妇幼健康相关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大。

  具体措施为:“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建设,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加强孕产妇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畅通绿色通道,力争到 2017 年建立3-4个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州、每个县域内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确保母婴安全;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围绕0-6岁儿童期、青春期与育龄期、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流程,开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务。

  同时,贵州省讲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开展高龄夫妇生育能力评估和不孕不育等相关病症诊治,对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为办理了生育登记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事项。

  5.问: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周忠良副主任和何力副省长对贯彻《条例修正案》提出了要求,请问,卫生计生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承担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具体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制约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做好政策衔接,既要适应政策调整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又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是改革服务管理。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落实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委托代办、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生育登记服务。

  四是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建立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工作制度,开设急救电话和绿色通道,健全会诊、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全面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加强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技术支持,为群众生得起、生得了、生得好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宣传工作纳入总体部署,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编写宣传提纲和宣传读本,广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入宣传《条例修正案》和服务管理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解读《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4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计生条例此次修正重点亮点,部署条例修正案贯彻落实有关工作,并就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改我省计生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为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具体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新计生条例修正案,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作出了许多惠民利民的规定,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可申请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两孩以内生育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增加 10天婚假60天产假、延长护理假至15天”等。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享受到计生新政红利,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人大对条例修正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把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承担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具体工作。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3月28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有望在这次会议表决。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据悉,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需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上述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草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产假婚假要延长

  婚假方面,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这一休假规定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情形一样。此前我省婚假3天,晚婚假10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晚婚假取消,所有结婚的人均可享受13天婚假。

  女方产假方面,此前我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

  男方护理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护理假为7天。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3已领“独子证”家庭

  继续享受原政策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条例修正案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于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条例其他内容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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